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有点乱?别急,我们一起捋一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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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3月12日 19:55:29
最近,有若干网友给我留言,希望能说一说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确实,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政策是有些特别规定。而且政策也多次变更,难免会让人有晕头转向的感觉。我们今天就来分析一下,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对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从三类不同人员,两类特殊收入来分别了解掌握。 三类人员,一类是合伙人律师,一类是雇员律师,一类是其他从业人员。两类特殊收入,一类是法律顾问费,一类是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第一类: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也就是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们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经营所得“来计算缴纳。
经营所得如何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和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就可以了。通过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四点:
1、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合伙人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所谓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属于下面要谈的雇员律师。
3、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这里规定是按照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如果是律师个人自行参加的业务培训,不能扣除。
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149号) 对于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有两个历史政策变更需要了解一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曾经有一个特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这个政策是由期限限制的,在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目前后续没有政策的延续文件,2016年之后经营所得计算时不能适用。
2、国税发[2002]123号曾经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全行业核定征收,有条件查账征收一定要查账征收,如果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时候要从高,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这个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号公告废止了。目前对律师实务所不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以没有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国税发(2010)54号
第二类: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包括专职的律师和兼职的律师,他们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雇员律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一个需要特殊考虑的事项,就是办案费支出。该支出在律师事务所有两种列支方式,一种是按比例扣除,一种是据实扣除。
如果雇员律师和事务所采取了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这个一定比例的办案费是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可以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5%。因为该政策到期后没有延续,所以2016年之后应该还执行30%。
如果雇员律师的办案费支出在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是据实扣除,也就是说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已经据实列支了,雇员律师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就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缴税,不能再按上述比例扣减办案费了。总的原则是办案费支出只能扣减一次。
兼职的雇员律师在取得工资薪金,律师事务所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注意,不减除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工资薪金所得应扣除的各项费用由原单位来扣除。
第三类:其他从业人员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人员,如后勤管理等人员,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果是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人员,雇员律师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再聘请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这个扣缴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国税发[2000]149号)
第一类特殊收入:法律顾问费
律师如果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149号曾规定过该项目按“劳务报酬”计税,2012年第53号公告将其废止。所以,目前应该执行合伙律师按“经营所得”,雇员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特殊收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对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办案补贴是主要是根据办案的平均成本核定的。办案成本一般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
可以看出,办案补贴的列支范围相当于一般公司的差旅费支出和办公耗材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办公耗材支出,属于公司正常的费用支出,并没有任何财税规定将其划归为员工工资薪金收入。
另外,上述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也明确表示分成收入也需要扣减一定比例的办案支出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案支出是不征税的。据此分析,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属于不征税的范畴。
最后举一个小例子:
张律师2020年1月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取得了工资7000元,补贴1000元,专项扣除为800元,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业务分成收入25000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以个人名义聘请了兼职律师李四协助,支付李四报酬4000元。张某为一家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当月取得法律顾问费10000元。当地分成收入的扣除比例是30%。请问张律师2020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2020年1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1000+25000×(1-30%)+10000-5000-800-3000=26700元
律所应预扣预缴张个人所得税=26700×3%=801元。
这样归纳一下,大家对于律所从业人员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清晰条理了一些呢?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第一类: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也就是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们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经营所得“来计算缴纳。
经营所得如何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和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就可以了。通过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四点:
1、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合伙人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所谓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属于下面要谈的雇员律师。
3、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这里规定是按照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如果是律师个人自行参加的业务培训,不能扣除。
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149号) 对于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有两个历史政策变更需要了解一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曾经有一个特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这个政策是由期限限制的,在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目前后续没有政策的延续文件,2016年之后经营所得计算时不能适用。
2、国税发[2002]123号曾经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全行业核定征收,有条件查账征收一定要查账征收,如果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时候要从高,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这个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号公告废止了。目前对律师实务所不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以没有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国税发(2010)54号
第二类: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包括专职的律师和兼职的律师,他们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雇员律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一个需要特殊考虑的事项,就是办案费支出。该支出在律师事务所有两种列支方式,一种是按比例扣除,一种是据实扣除。
如果雇员律师和事务所采取了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这个一定比例的办案费是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可以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5%。因为该政策到期后没有延续,所以2016年之后应该还执行30%。
如果雇员律师的办案费支出在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是据实扣除,也就是说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已经据实列支了,雇员律师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就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缴税,不能再按上述比例扣减办案费了。总的原则是办案费支出只能扣减一次。
兼职的雇员律师在取得工资薪金,律师事务所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注意,不减除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工资薪金所得应扣除的各项费用由原单位来扣除。
第三类:其他从业人员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人员,如后勤管理等人员,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果是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人员,雇员律师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再聘请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这个扣缴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国税发[2000]149号)
第一类特殊收入:法律顾问费
律师如果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149号曾规定过该项目按“劳务报酬”计税,2012年第53号公告将其废止。所以,目前应该执行合伙律师按“经营所得”,雇员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特殊收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对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办案补贴是主要是根据办案的平均成本核定的。办案成本一般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
可以看出,办案补贴的列支范围相当于一般公司的差旅费支出和办公耗材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办公耗材支出,属于公司正常的费用支出,并没有任何财税规定将其划归为员工工资薪金收入。
另外,上述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也明确表示分成收入也需要扣减一定比例的办案支出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案支出是不征税的。据此分析,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属于不征税的范畴。
最后举一个小例子:
张律师2020年1月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取得了工资7000元,补贴1000元,专项扣除为800元,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业务分成收入25000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以个人名义聘请了兼职律师李四协助,支付李四报酬4000元。张某为一家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当月取得法律顾问费10000元。当地分成收入的扣除比例是30%。请问张律师2020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2020年1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1000+25000×(1-30%)+10000-5000-800-3000=26700元
律所应预扣预缴张个人所得税=26700×3%=801元。
这样归纳一下,大家对于律所从业人员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清晰条理了一些呢?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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