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给我留言,感觉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些杂,看完后脑子有些晕,不知道该如何适用。
我说其实也并不复杂,只要搞清楚人员属性,适用的税目就迎刃而解了。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主要有三类人员,一类是出资律师,一类是雇员律师,一类是其他从业人员。
第一类:出资律师
对于出资律师,因为他是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或者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按“经营所得“来计算缴纳的。
经营所得如何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和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就可以了。
对于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三个要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曾经有一个特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这个政策是由期限限制的,在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后续没有政策的延续文件,2016年之后经营所得计算时不能适用。
2、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3、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全行业核定征收,有条件查账征收一定要查账征收,如果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时候要从高,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国税发[2002]123号)
第二类: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包括专职的律师和兼职的律师,他们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雇员律师和事务所采取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这个一定比例的办案费是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0%。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5%。该政策没有延续,2016年之后应该还执行30%。
雇员律师的办案费支出,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如果已经在律师事务所列支,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就不能按上述比例扣减办案费了。
对于兼职的雇员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减除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直接按收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税。兼职律师工资薪金的各项扣除费用应该由原派出单位来扣除。
律师如果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其他从业人员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人员,如后勤管理等人员,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果是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人员,雇员律师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再聘请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这个扣缴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国税发[2000]149号)
最后举一个小例子:
张律师2019年1月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取得了工资7000元,补贴1000元,专项扣除为800元,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业务分成收入25000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以个人名义聘请了兼职律师李四协助,支付李四报酬4000元。张律师为一家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当月取得法律顾问费10000元。当地分成收入的扣除比例是30%。请问张律师2019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2019年1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1000+25000×(1-30%)+10000-5000-800-3000=26700元
律所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6700×3%=801元
这样归纳一下,对于律所从业人员该如何缴纳个税,是不是感觉清晰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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