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问答】个人律师事务所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我本人是一名律师,有江苏省司法厅发放的律师执业许可证。近期准备申请办理一家律师事务所,登记的组织形式是个人,事务所章程也系个人独立出资设立。办理税务登记后,事务所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我查阅了财政部发布的财税【2000】91号文,我发现这个文件第二条也没有列举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个人律师事务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的法定称呼,律师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不是出资人,因此不宜称其为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
财税【2000】91号文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这里确实只谈及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但是这里的第四项也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据此可以推断,个人律师事务所属于民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它虽然既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类似于企业、公司的主体登记,也不在民政部门进行类似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法人登记,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管理层面,仍然属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印发)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个人律师事务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王骏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7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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