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网上看到一个纳税人咨询提问:
【问题】公司在7月1日买入一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9月4日收到分红1000元,请问季度申报时,该分红1000元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公司在第二年8月卖掉,可否退税?
【某12366答复】贵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分红不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贵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并未连续持有12个月,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答复对不对呢?我认为并不对。
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税务局的回复就是依据这个条款,很显然,政策大家是都知道的,但对于这个政策的理解,出现了不一致。
矛盾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这句话?
持有不足12个月,究竟是在界定买入到卖出的时间?还是买入到分红时间?
自从学了税法,我感觉自己就走上了一条钻研语文的不归路。
汉语确实会产生很多歧义,比如“穿破衣服的人”这个“破”字既可以做“衣服”的定语,表示衣服是破的,也可以做“穿”的状语,表示衣服是穿破的,而不是磨破的。究竟是什么意思,只能根据上下文来判断。
所以单纯在这里纠结“不足12个月”到底是在衡量什么时间,可能很难做出判断,我们看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本意来理解这句话的意思。
国税函[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第二十四对此的解释是:
“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这个文件,很显然可以看到,不足12个月是在衡量买入到卖出的持股时间,而非买入到分红的持股时间。正因为短期炒作股票税收管理难度大,也不是国家鼓励的行为,所以对这部分短炒的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是不免税的。
而只要买入到卖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就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享受股息免税也就是理所应当的。至于股息是什么时候分配的,和享受优惠是无关的。
当然,公司取得分红,进行季度申报的时候,此时是不确定是否持有超过12个月,所以首先应该申报缴税,等到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之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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