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个人转让定增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需缴纳个税的问题。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税,但未明确提及定向增发。实践中,定向增发限售股不征税,各地税务机关无权扩大解释。深交所也指出相关文件未明确定向增发限售股是否需缴税,建议咨询税务主管部门。
个人转让定增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要交个税?
答:不用缴纳,目前征管实践也是不交的。
根据 财税[2009]167号) 文: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说的是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没有说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的免征。
但在前面说的限售股范围里,征税的三类限售股: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
这里的其他限售股,必须要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因此,目前并不包括定向增发限售股,实践中对这块也是不予征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没有扩大解释的权力。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中登公司的回复
问:某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限售股份,此部分限售股份的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限售股的定义,个人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的限售股份不在应纳税限售股范围之内。
深交所在其官网问答中,对于这一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未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的限售股份是否属于“其他限售股”,此部分股份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详询税务主管部门。
本文来源公众号财税闲谈(ID:caishuixian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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