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借“包装物”说说会计科目的理解思路原创
金蝶云社区-云社区用户em0s9782身份
云社区用户em0s9782
0人赞赏了该文章 40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14日 20:16:52

虽然还有些新政策没给大家转发,但也不急用,今天就先写个小专题~


  由于之前疫情政策较多,加之上个月忙网课占了不少时间,“闲言“税”语”专栏好久没写了~再不写点“有内容”的东西,估计有些刚关注公众号的亲还以为本人只是政策的搬运工呢


    今天咱就抛开税,借着一个问题说说会计处理中科目选择和使用的一些思路。


    今天的问题来自于本周的一个会员提问,如下:

image.png

image.png

      能提出这个问题说明是经过了认真思考,而且有一个探究的精神。


    因为在各种书籍资料中都明确说明“周转材料”中包含“包装物”,很多人就直接把包装物放进“周转材料”里,就没有想过计入“原材料”中。更何况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周转材料”,在资产负债表中都属于“存货”的范畴,可以说对报表的影响并不大,也就没人愿意去探究。


       其实“包装物”这个范围很广,每个人看到这个词脑海里第一反映是不一样的。有的人想到的是牛奶的利乐砖、方便面的包装袋,有人想到的是铁箱子、大油桶。所以不论价值高低和使用区别,都计入一个科目显然不合适的。也就意味着要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先看下“周转材料”的定义。


       至于定义的来源,我除了给学生照书本讲课,其他情况下是不会引用非官方资料的,更何况这些年财税政策变化很频繁,基本上书一出版就是历史文献,各种考试的教材也大多一年抄一年,校对还越发的不仔细。


    既然国内做帐依据的是财政部制定的各种会计制度准则,那就从准则里找好了。


        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周转材料”有如下定义: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

    周转材料 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这两个定义内容基本一致,而且都提到了“周转材料”中包含包装物。


        那是不是包装物就都计入“周转材料”呢?

        答案并非如此。


        应该说:符合“周转材料”概念的包装物才计入“周转材料”。


      处理这个问题的思路不能简单的看到上面定义中提及了包装物就把包装物放到周转材料里,而是先要判断是否符合周转材料这个大类,然后再细分小类中。其他科目也一样。


        大类判断条件说的很清楚:“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

        之所以设“周转材料”这个科目,是出于对“权责发生制”的遵从。因为多次使用,所以不应一次计入某一货物成本或某一会计期,应由使用的标的或者期间来“摊销”。(至于说“周转材料”也有一次转销法,那是实际处理时考虑“重要性原则”的表现,也就是“理应摊销,但没必要”,跟我们现在讨论的科目设置目的不是一个层面)

    而相比之下,“原材料”是用了就用了,谁用的、哪一期间用的就归属于谁,无需摊销。


    不归入固定资产,是因为有可能使用期限不到一年,又或者价值较低,没有必要确认为固定资产。

        因此,周转材料就是这么一个在会计处理上介于“原材料”和“固定资产”间的资产。


        “周转材料”与“原材料”最大的区别,是会计处理思路上的区别,而不是简单的分类。如果分科目目的只是分类的话在原材料下设二级科目就好,没必要并列设一个科目。


     所以,回到开头提的问题上,包装物何时进“原材料”何时进“周转材料”呢?


     多次使用需要“摊销”的就计入“周转材料”;生产时一起形成产成品,企业不“多次使用”的就应当是原材料。当然,价值如果再高,可以多次使用,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就应该计入固定资产。


        那么上面说的盒装牛奶的那个盒子(利乐砖),生产企业应当计入哪个科目呢?


        按照上面说的思路,这个盒子显然不能多次使用,那自然就是原材料~


        从通俗角度理解也没问题:因为产品是盒装牛奶,盒作为包材也是产品的组成部分,跟原奶一样计入原材料没问题~


        除了说说我个人观点,有的亲一定要看书的话,那就再看看下面官方版本吧(小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编著)要比各种再版教材更权威吧~

image.png

     除了准则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考虑财务数据的运用场景。科目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成本核算以及财管分析时公式及考虑因素的变化。例如将之前错列入周转材料中的包装物调整到了原材料中,但在数据分析时仍然抽取“周转材料”科目的数据,结果得出结论说“本年包材成本降低,而原料成本升高”,这反倒不准确了。 


    今天说这个问题其实想表达的意思就是财税领域 “同词不同意”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不能只停留在字面意思,除了上面说的这种理论与实际理解之间差异,还有财务和税务之间的差异(如准则中的“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含义不同)、各税种之间同一个词的差异(例如“劳务”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中指代范围不同)等等。所以说不能只看到同一个词就“照办”,先要确定某个语境下某词的意思跟你认为的是不是一个意思,同时再想下政策或者规定为什么会这么定。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图标赞 0
0人点赞
还没有人点赞,快来当第一个点赞的人吧!
图标打赏
0人打赏
还没有人打赏,快来当第一个打赏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