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说说存货的“暂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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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赞赏了该文章 74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2月01日 15:06:41

双节假期结束,再放长假就要等元旦了~第四季度对财务人员来说还是挺重要的~所以收收心努力工作吧~


本月又是大征期,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又到了报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的日子。出表的时候发现有些业务可能都发生完了,但是发票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返给财务。费用这些还好办,但有些销售业务发票已开出,收入也满足确认条件了,可是货已经卖出去成本发票却迟迟没拿回来,导致结转成本时挠头,总不至于只确认收入不确认成本吧~这个时候很多亲就想到了“暂估”(注意,暂估的是存货的价值而不是暂估成本)。那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下,存货的暂估是怎么一回事?购入的库存商品或原材料是否没有收到发票就一定要暂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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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下面探讨之前首先要明确一点,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下文简称存货)的暂估是一个财务上的会计处理,不是税务上的概念,别弄混了,不要拿税法文件来判断会计处理。没拿到发票这种事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问题处理很简单,依据国家说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办就好。另外我们要探讨的是作为资产的存货的暂估,企业所得税法研究的是“损益”,作为资产的存货还没有通过成本和损失计入损益,还差了一步呢,所以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也管不着。今天不说企业所得税的事。

    什么时候需要暂估?得到的答案基本都是“货到票没到”的时候。没毛病,各类考试培训时的确都是这么教的。


    如果我把问题再具体一些:“如果货物已经收到且都已经验收入库,合同也已经签订,货款也已经支付,只是由于销方某些原因暂时无法开具发票,货已开具发票但我方财务尚未收到,再这种情况需要做暂估么?”  


    回到我刚才的那个具体的问题,估计有些亲就准备翻教材和相关书籍找答案。


    教材和各类文章、书籍上常见的表述有下面两类:
    第一类:“《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第二类:“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如果这类业务发生在月中,可暂不做账务处理,等到相关凭证到达后再根据材料和计算凭证同时到达的情况做账务处理。如果到相同月份的月末,相关的结算凭证仍未到达,为了正确、全面反映存货及负债情况,企业应按照合同价格或类似材料的市场价格等暂估入账,但不暂估增值税。”


    第一类里面说内容是援引《企业会计制度》,但已经在应用层面相当于“废止”的2000年版的《企业会计制度》并无此表述。


    其实这段表述是来自于1992年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且该制度已由财会〔2015〕3号正式废止。在准则年年改的大背景下,近30年前的会计制度就不必再提了~


    第二类的表述没有“引经据典”,而是在阐述一个道理。理解的角度和思路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思维方式。只不过第二类思路常被单纯的理解为“货到票没到就要暂估”。


       为什么要暂估?


    就像上面第二类表述说的,因为存货已经到了,已经验收没问题入库,其已经明确归属于企业,那么出于准确的考虑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就应当在账上乃至资产负债表上表现出来。但跟一般的采购不同,由于没有发票等可以证明其价格的凭据,所以在上账时就存在“不知道按多少上账”的问题,所以才需要“估”算其价值。又因为未来肯定能拿到相关凭证,所以这个估的是暂时性的,因此称之为暂估。


   企业会计准则的一号准则存货中要求“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中“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按照新的收入准则思路来说就是可以“控制”。只要货到了,验收没问题确定要不再会退回,那么这个存货就是受企业控制,其未来产生的经济利益自然也归属企业。通俗点说就是“存货属于企业”的。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我们“暂估”其实就是解决这个问题。“估”就是要在没有确凿证据来证明其最终价格的情况下“估”一个“可靠的”价格。最终价格不确定并不是整个货物的价值都“不可靠计量”。比如购买一批货物,最终价格可能在6万~8万之间,那我们可以说6万这个价值是可靠计量的部分,再往上浮动的是无法可靠计量的,那我们可以先“估”个6万;或者参考以往经验、市场交易情况在结合合同等,通过“可能性”来计算判断哪个价格更可靠。这个过程就是“估”。所以不能说最终价格不确定那么就不满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进而全部都不确认。


    各类教材和考试中总提“没收到发票”想要表达的意思就是不知道确切的价格,所以需要估。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情况是价格是确定的,例如合同条款明确且根据已发生的情况判断价格不可变,甚至已经把钱给了销售方,只是因为某些原因例如销方发票数量不够、邮寄延迟、故意延期开具避税等等(注意增值税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只看发票开具时间,但实际一般征管中以发票时间判断的情况还是居多的)。这些原因下虽然未开或未收到发票,但实际交易价格已经确定了,就意味着“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面我们说了,“估”就是“估”用来“计量”的一个可靠价格,既然已经能够确定价格,自然也就不用估。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确定存货的最终购入价格,那么即使暂时没有收到发票也无需暂估!


    另外,暂估的账务处理是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而不是用“暂估存货”等类似“自编”科目来替代以上借方科目,或在以上借方科目下设“暂估”等(出于管理角度需要单独设“暂估”相关二级科目的也是可以的)


    “暂估”为什么出现在“应付账款”的二级科目中也是因为往往发票没收到的同时钱也没有付,所以才不知道最终的交易价格,因此才需要“估”。当然,也不是说钱付了就能够确定价格,例如虽然钱已经提前付了,但根据合同有可能在最终确定价格是出现补退,那付款就无法代表“成本可靠计量”,则可能出现“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同时存在的情况。


    不过理论归理论,实际工作中作为一个企业的财务,企业某一笔存货价格是否能够确认是可以判断的,所以虽未取得发票,如果能够根据合同履约情况、付款情况等其他原始凭证确定其价格的话,是没有必要做暂估的。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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