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的确认(下)形式要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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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年01月11日 17:08:52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不仅需要实质要件,而且需要形式要件。其形式要件主要以主要以下内容: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没有合法有效的凭据,及时符合实质要件的规定,也不能在清算扣除时进行扣除。
二、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对企业预提的一些费用,因其不是实际发生的,故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三、要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要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或其他类型的房产,分别归集,不能混淆。如果混淆了,则不能扣出。
四、直接发生或分摊。按照受益对象,如果能归集到某类型的房产则直接归集。发生的共同成本要选择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政策法律依据:国税发2009 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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