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治权利为基础,按法律预定的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课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
由此可见税收本质是一种财政收入,它从属于财政并且如今看来是财政收入的支柱。
收税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论及税收存在的依据的时候,“补偿公共商品的成本是基本依据”。简而言之,税收是服务于国家职能(财政职能)的收入工具。
税收的前两个原则,法定原则和财政原则,在这里就很直接的的出现了。
法定原则是税收存在并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没有法律依据,相当于政府与公民的征纳关系失去了公证人。
财政原则即税收要满足国家财政的基本的收入需要。
公平原则,任何一条被大家所接受认可的规则、条例都不能忽视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即纳税人经济情况或纳税能力和纳税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听起来似乎很容易理解,但富人也许会问为什么我赚的多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除非我享受的公共服务也多。
我想既然商品流转税多是中低收入者承担,那么这笔税款是不是更多用于民生支出会更好;房产税多是当地居民承担,那么是否当地政府这笔收入相应的流入地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个人所得税如今也多半是工薪阶层缴纳,那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是否要力求完备呢。
税收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这里主要讨论下经济效率,它涉及税收中性与经济调节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税收在市场对资源配置有效的地方保持中性,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经济调节作用。虽然税收的存在是以保障财政职能的实现为基本依据,但在其本身的运作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影响或者发挥着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的作用。所以,我想在税制设计上不能过于从筹集收入的角度考虑,还要特别注重税收的效率原则。
如果说税收法定原则是后三个原则的基本保障,财政原则是税收存在的必要基础,公平原则是税收征纳的客观要求,那么效率原则就是税收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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