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履行被骗服务合同后的增值税处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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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赞赏了该文章 26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2月09日 16:25:27

腾讯履行被骗服务合同后的增值税处理

/叶全华

2020年7月9日,腾讯与老干妈发表联合声明,核心内容:一是腾讯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及与老干妈的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二是腾讯和老干妈双方已厘清误解,腾讯已向老干妈方面当面致歉,三是腾讯已经就合同诈骗行为已向贵阳公安报案。至此,以腾讯受三个骗子的诈骗,提供老干妈推广服务的合同不成立。整个事件以腾讯被骗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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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腾讯已经提供的老干妈推广服务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对老干妈提供的服务销售是否成立?

腾讯与老干妈之间的服务合同是由三个骗子伪造老干妈名义签订的欺诈合同,自然双方之间的提供的服务销售无效。对于老干妈来说,并不存在腾讯为其提供推广服务事宜,腾讯无法向老干妈取得虽然已经实际发生的表象为服务的对价。因此,腾讯在增值税上居于老干妈为对手的提供服务、确认收入的情形也就不成立。


二、合同不成立是否需要进行视同销售?

依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服务处理,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从面上来看,一般的认识是,腾讯确实表象为对老干妈进行了推广服务,而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无法向老干妈取得服务的对价,貌似在字面上属于无偿提供服务。


但,应当看到,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服务是需要合约约定的两端←→对接,接收服务的一方不存在,那么提供服务的一方也就应当不成立。由于真实服务合同的不存在,也就改变了腾讯推广行为的性质,成为一种显示为侵权使用老干妈商标的行为。在腾讯受骗实施的推广行为中,老干妈最终在取得实质性有利结果的情况下,并不向腾讯追究其在未经授权下使用商标等侵权行为,对于腾讯来说,已经是谢天谢地。因此,腾讯主动认错、取得谅解自然是最佳结果。至于说,幕后是否存在多方的角力或者说说合,那对于税舟想讨论的事关联度并不高。


由此,原本以为提供服务的行为消失,演变成→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具有戏剧性,也随之消失了视同销售的基础。因此,税舟认为对于对应老干妈的角色来说,腾讯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现行增值税规定中,对于不得抵扣的规定,对应腾讯应用于这个消失了的服务项目的情况,主要是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1. 依法取得的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腾讯对应该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最终属于用于不存在的应税项目,那么对照规定,其进项抵扣并不在禁止之列。


2.需要判断是否属于用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如果属于,则不得抵扣。依据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腾讯取得的项目对应进项是客观存在的,并没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形,显然从这个角度看可以抵扣。


由此,腾讯取得的进项税额应是允许抵扣。


四、向诈骗犯索赔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税?

从现有情况来看,腾讯也已向贵阳公安报案。对于已经作为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处理的,腾讯作为被害人要求民事赔偿,可以采用方式主要有二种:如果刑事案件尚未判决的,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如果法院已经判决的,则应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从现有趋势来看,有可能采用附带方式(当然并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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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依据贵阳市公安双龙分局2020年7月1日发布的通报看,实施合同诈骗的一男两女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合作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并依靠倒卖网络游戏礼包码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当然,事情的最终结果的真相需要司法部门判定。在这里暂作为事实,并假定能够取得赔偿款。那么腾讯索赔可以包括两种:对被诈骗造成履行虚假服务合同导致经济损失的索赔和对骗取无偿赠送礼包的索赔。


  1. 对被诈骗造成履行虚假服务合同导致经济损失的索赔。如果能够取得赔偿款,是否应当按照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两个项目在内)。这里虽然有赔偿金需要作为价外费用并计缴纳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其前提是本身的销售行为需是作为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项目,否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对骗取无偿赠送礼包的索赔。从一般的认识看,三个诈骗获得的赠送的前提是促成腾讯与老干妈的推广服务业务。现在前提虚假,结果自然虚假,无偿赠送也就自然不成立。那么,对于索赔并取得的这部分赔偿款,笔者认为与推广服务无关,应按销售网络游戏礼包码处理。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税舟随笔)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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