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换句话说,谁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这个看起来是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但在实际的操作的过程中,在一些人的认识中却出现了不少的误区。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中,涉及到纳税人、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以及稽查局。那么这四个单位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中扮演着什么样不同的角色?
事实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是十分清楚的。
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由由纳税人自行清算,并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纳税人。
至于税务代理机构,按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税务代理机构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稽查局在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束以后,可以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政策法律依据:1、《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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