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财税处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的制度,人工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建筑企业的总、分包单位应将其纳入工程款项的结算。
一、总承包企业收取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
借: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贷:工程结算
(一般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简易计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小规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施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已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异地项目就地预缴,本地项目不需预缴直接办理申报纳税,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票或带税率的普票。
二、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
(一)总包代发由其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
1、总承包企业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简易计税项目的,全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未能及时取得专票的,可暂按全额计入施工成本,待取得专票后自成本中冲回进项税额部分,不属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范围。
2、分包单位会计处理
1)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3)提交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后: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承包企业应代发的民工工资,对于分包单位来说,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分包单位并未实际收取,相当于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民工三方之间的往来款项结算,可简化为一笔应收账款过渡处理。
简易计税项目的,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总承包企业已实际代发了工资,相当于分包单位已收讫销售款项,符合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分包单位提交给总承包企业代发的民工工资表,要注明按实发工资部分发放。
即,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的,是分包单位应实际发放给本单位民工的工资。分包单位应先编制工资表,计算确定应发工资额,减去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个人所得税等,由总包代发实发工资部分。代发的实发工资,相当于分包单位取得了含增值税的销售款项。
(二)总承包企业代发的,由专业分包方将劳务再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一并视为支付给专业分包方的工程款项
按建筑法相关规定,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方可以分包劳务作业。
总承包方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分包方,专业分包方将其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总承包方也要代发该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
一并视为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款=总包代发的专业分包单位直接雇佣的民工工资+总包代发的由专业分包方发包的劳务分包单位雇佣的民工工资。
例如:总包甲公司,发包专业工程给专业分包乙公司,乙公司发包建筑劳务给劳务分包丙公司。2020年10月,甲公司代发乙公司、丙公司民工工资分别为10.9万元、21.8万元。均采取一般计税,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了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1、总包甲公司会计处理
总包甲公司,取得专业分包乙公司按30万元销售额开具的专票。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
贷:银行存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2.7
2、专业分包乙公司会计处理
1)总包代发专业分包单位发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后
专业分包乙公司,取得劳务分包丙公司按20万元销售额开具的专票。
借: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
贷: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劳务分包单位)21.8
2)总包代发专业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
假设,专业分包乙公司民工的社保,单位承担3万元、个人承担1万元,应代扣代缴个税0.2万元。
①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15.1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12.1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 3
②扣个人承担社保、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12.1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1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2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实发工资) 10.9
③提交本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工资表给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
专业分包乙公司,按规定开具销售额(不含税)30万元的专票给甲公司。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乙丙实发) 32.7
贷:工程结算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
3、劳务分包丙公司会计处理
假设,丙公司民工的社保,单位承担6万元、个人承担1万元,应代扣代缴个税0.5万元。
1)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29.3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23.3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 6
2)扣个人承担社保、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23.3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 1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5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实发工资) 21.8
3)提交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丙公司,按规定开具销售额(不含税)20万元的专票给乙公司。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实发工资)21.8
贷:工程结算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确定
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分包单位民工工资,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方代为发放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分包单位,所以,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如本文案例中,乙、丙公司各自对其民工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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