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看看这三个“不一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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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16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25日 09:28:23

疑问一

实际发放职工的工资薪金,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一定,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疑问二

当年未实际发放职工的工资薪金,当年一定不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一定,若是当年发生了也计提了,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发放的工资薪金,也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疑问三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来税前扣除?


答复:

不一定,若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若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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