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阅读
房老师我公司采购货物一批,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此涉及增值税的进项能否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能否扣除的风险
①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明文规定要发票,属于形式重于实质,所以不论事实上是否支付进项税金,进项都不能抵扣。
②企业所得税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要发票,不能套用形式重于实质原则,所得税费用是通过费用的实质来认定的,所以企业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其他证据扣除。
③税务检查所得税时,稽查人员若不认可其证据的效力,可以结合据与主观职业判断,核定其扣除金额-----由此可知,如果“稽查不让扣”“全额调增”,实质上是做了“成本为零”的核定。
④税务检查所得税时,稽查人员如果认为企业无票列支成本涉嫌其他违法事实,比如虚假采购、虚列成本,必须提供证据支持。
在纳税实务中,对形式有明确要求的规定也比较多,这也是会计学习税收策时必须认真把握的地方。既不能忽略了税收对形式的要求,也不能扩大形式重于实质的范围。
举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涉及相关重于实质的税收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的差额纳税、扣减营业额时,必须提供“有效凭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如果收款方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必须以发票作为扣减凭证。也就是说,就算支出是真实的,只要不能提供发票,也不能扣减营业额。
2、房地产企业在清算士地增值税时所扣的成本费用必须配有发票,没有发票不能扣除。这是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
3、高新企业享受许多税收优惠,但按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非一个企业实际上从事高新技术,就算税务上的“高新企业”,而是必须要提供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认可的高新企业证书才能算“高新企业”,这个必须以证书为准。
微软这样的公司假如是中国企业,如果不能提供这个证书,也是不算高新企业,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
4、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按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的规定,必须要捐给政府或民政部认可的公益性慈善机构,才能算“公益性捐赠”。如果不是捐给政府或其认可的公益性机构,则不考虑捐赠的事实与实质,一律不被认为是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从税务角度参与决策,企业如果想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就不能直接捐给需要的个人,也不能捐给民政部名单之外的慈善机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