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相关跨境工程设计的征税,需要澄清和辨析下面5个关键问题。
一、 工程设计是技术服务?还是专有技术许可?
跨境工程设计到底是技术服务还是专有技术许可或专利技术转让?澄清这个问题是随后相关问题的起点和基础,若是提供技术服务,东道国则可以其国内税法的劳务发生地来判定是否构成当地纳税居民,或以两国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如劳务持续的时间来判定是否构成当地纳税居民,如该项劳务是否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若是,则构成常设机构,东道国税务机关可以就经营所得(积极所得)征税。否则,则不征税。若是专有技术许可或专利技术转让?则东道国则可以根据其国内税法或双边税收协定来判定征税,即就特许权使用费(被动所得)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二、专有技术的许可应该用什么样的客观标准来判定?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对跨境设计判断是特许权使用费的主要依据是《国际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文,该规定说“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也就是说,目前对于跨境工程设计的主要税务法规依据是以设计合同的中专有技术的权属关系的法律条款来判断的。但是国际上,认定是否为专有技术的许可或专利技术的转让现实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和多样。如在很多国家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要求履行相关必须法律程序,如需到东道国专利局的做产权登记,专利技术许可的公示和披露等等。在很多国家,还有当地合格设计机构资质的要求,如必须有被东道国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准许的设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设计方案和图纸。笔者认为;仅仅依据法律上的专有技术所有权的归属条款来判定跨境设计费为特许权使用费过于流于形式和简单判定。我国相关税法规定还应该与时俱进,顾及相关国际惯例,采用多个参考因素,最终综合判断其经济活动的实质,进而判断特许权使用费。
三、工程设计即有技术服务,也有专有技术许可,
如何划分税基?
笔者根据跨境设计的以往现实经验来看,一般国际工程设计的具体内容不仅仅是在居住国境内设计图纸,在东道国最终交付方案(成果),还有前期在东道国施工现场的派驻人员进行勘探,选址,还有后期方案在东道国的优化,现场校验等。工程设计和其他研发设计不同,工程设计后的产品不具有复制性。只有具有复制性的设计,才有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而才能判定特许使用权费。也就是说,跨境工程设计技术服务一般占绝大大部分,而若有专业技术或专利,也只占很小部分。若是在跨境设计合同中设计费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如何进行进一步确定技术服务和专业技术许可的税基?笔者建议;最好是由设计单位在合同中事先根据客观情况给与区分和估值,若设计合同中没有区分或东道国税务机关认为设计单位的区分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再用一定核定比例来核定征收,但不应全额核定征税。
四、跨境设计部分如何在EPC国际工程中合理划分和匹配?
目前在EPC国际工程项目中,跨境设计部分与设备和土建一般是整体签约和交付的。设计部分的款项和设备和土建部分如何做合理划分和匹配?这是一个非常挑战的国际税务问题。一般来说,中国跨国设计单位大都倾向于技术服务,即以劳务的性质来筹划和缴纳相关税收(如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如中国供跨境设计服务,只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如总承包合同的一方为境外业主,在中国的分包协议中约定设计部分),其跨境设计服务就可以享受在中国免征增值税或增值税零税率。中国设计单位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控制在东道国(项目所在国)的现场逗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则不构成东道国的常设机构,进而不被征税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在很多情况下,中国设计单位与东道国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合作,主要设计部分由中国设计方完成,然后由东道国设计合作方“贴牌”最终交付给业主。还有中国设计单位将在东道国现场提供服务部分分包给当地注册的土建公司,或以当地土建公司的名义去东道国现场完成,以此税收筹划,规避构成东道国常设机构,不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便是被东道国判断为常设机构,由于和与东道国设计合作及与土建公司的分包安排,再加上在EPC整体筹划下,将设计部分向设备部分的分拆或分配筹划,其经营所得的税基已经最小,税负较轻。笔者建议;中国设计单位咨询要合理合法筹划设计部分价款,且不可过度的将设计部分价值转移到设备部分,以防东道国税务机关做转让定价调整,进而核定征收更高的所得税。
五、中国对跨境设计的强势征税会对其他国家和
中国“走出去”企业有影响吗?
从目前全球经济低迷,各国保护主义抬头,国际间的税收博弈和竞争激烈,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EPC国际工程是主流,中国已经是工程设计的输出大国!随着中国“一带一路”的影响扩大,国际间税收合作,交流和沟通的加强,“一带一路”国家都在向中国学习和取经。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强势征税,将跨境设计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那么势必会引起“一带一路”国家跟进和效仿,这势必会加大我国“走出去”跨境设计单位的国际税负。目前中国地方税务机关仅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反避税案例创新的本位角度出发,这会导致失去支持和服务于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大格局。
作者:梁红星系“一带一路”税务实务资深专家.
作者:梁红星。“一带一路”国际税收资深实务专家,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微信公众号:税海之星。分享国际税实务经验,助不甘平凡的您“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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