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今年年底之前建议您公司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放了!
一、提醒
提醒企业和会计们,赶紧把今年的年终奖在2018年12月底发放了,未来明年是否还会有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不确定。
二、举列
同样是24000元的年终奖(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的情况下),今年10-12月份发放和明年发放缴纳的个税差距太大了!
情况一:若是今年10-12月份发放
将年终奖的计税所得除以12个月,得到分月均值后,以这个计算得到的均值去查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税=24000*3%-0=720元
情况二:若是2019年发放
个税=24000*20%-1410=3390元
相差2660元。
三、建议
①201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需要看政策变化。此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已经进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
②2018年度的年终奖尽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因为若是放在2019年度,就会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会大大太高当期个税的适用税率。
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附表1:
附表2: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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