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制定会计调整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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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8年11月05日 16:47:01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各类会计调整事项处理,确保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内在协调一致,近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以下简称会计调整准则),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调整准则的制定借鉴了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立足我国政府会计主体的实务不仅涉及会计账务处理和报表的调整,还涉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预决算管理等政策,在具体处理原则和方法上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主体的特点。
会计调整准则共有7章23条,所称的会计调整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报告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另外,会计调整准则关于预算会计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未要求调整可比期间的预算结转结余,主要考虑决算报告经人大批准后不应再做调整。此外,鉴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及部门决算工作的特殊要求,会计调整准则在附则部分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部门决算报告制度有关要求进行披露。政府会计主体也应当根据本准则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政府会计主体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履行本政府会计主体内部报批程序。
相关政策链接》》》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 ——会计调整》的通知
转自 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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