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属于一家私营企业,年终根据绩效方案,支付销售总监提成80万元,已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履行了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通过对公账户打给销售总监的个人卡,销售总监在次年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依法进行了年度汇算手续。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参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案例二
王总直接控制着乙公司,成立时实收资本0元,运营了30年,由于王总年龄大了,想卖掉乙公司,市值1亿元。王总要想拿到现款需要缴纳个税=1亿元*20%=2000万元,税后的股权转让所得8000元打给王总个人卡。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案例三
甲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100万元,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账户。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四
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200万元打给股东个人,这20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20%股息红利个税后的分红所得。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案例五
甲有限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金额10万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材料发票,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1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的个人卡中。
参考:
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税务机关或者代征单位按开票金额一定比例征个税(比如有的地区按照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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