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哥说资金#融资业务1:一文带你了解 银行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流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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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赞赏了该文章 4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4年11月24日 19:03:51

融资业务1-一文掌握银行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首编于:2024.11.20,首发于:2024.11.24

关键词:融资品种、银行贷款、流动贷款、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率、利息、定价日、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分段计息、折算天数、单利、复利、计息、结息方式、结息日、罚息、付息、提前还款、担保、提款、用款、展期


品种分类:间接债权融资

一、引言

        阅读本篇前,建议先跳转到我的资金相关学习清单,阅读资金知识相关的内容,以便储备相关知识带入更好地理解;

TO:揭开资金管理的神秘面纱,一起了解企业融资、票据业务

        

        本文是“融资业务”的第一篇,首先从企业与个人最长打交道的金融机构“银行”入手,来讲解企业面对银行最常见的融资业务及其账务处理!


二、流动贷款的概念与用途

        银行贷款中的流动资金贷款,通常是指银行向企业提供的短期(一年以内-含一年)/长期(一年以上)融资,用于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日常资金周转的需求。

        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能够顺利进行日常运营,避免因资金短缺而导致的生产停滞或业务中断。其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日常运营费用等企业日常相关;  

接下来,我将使用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开条款,来讲解该融资业务;并穿插相关的业务知识!

注意:融资业务通常非常的复杂,借款合同在每一家金融机构都是不同的,条款均不一致,但是大部分的国有金融机构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

当然也有一些是可以一起协商的部分;那么借款业务虽然多种对样,但是主要的关键业务细节条件构成了整份的借款合同;很多要素在不同融资合同中所依据的资金知识、金融常识、管理理念都是殊途同归的;我们仅需要来拆解借款合同部分条款中重点的关键词对应的业务含义;


这样在之后的融资业务中都会一节全解!

不要走神哦!



三、流动贷款业务

1、授信协议

       每一笔企业融资借款之前,金融机构通常都会预先评估企业的经营成功、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并授权查询企业的征信,总之是各种贷前调查,以降低金融机构放贷的风险,并且能够更好地进行贷后管理;

       授信协议:一般是指金融机构界定贷款对象的偿债能力的一种合同/协议;

小贴士:例如银行给到你司5万的授信额度,你司可以不贷款或者,但是贷款必先拿到授信!否则无法申请贷款;

        授信可分为:循环 or 非循环

        在根据《授信协议》签订借款合同后,会进行提款,提款占用授信额度,后期根据还款计划进行到期还款,还款是否释放授信额度,才是真正区分是否循环授信的依据;

  • 循环授信:还款后释放授信额度,可以不用重新授信,再次依据之前的《授信协议》续签借款合同(续贷)即可再次占用授信!

  • 非循环授信:这种就是还款后并不释放授信,用完授信协议就失效了;后期一般也无法续贷,会重新签订《授信协议》后新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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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小贴士:

1、重要提示:借款合同开篇就提示要求注意“加粗加黑的条款”;

2、融资合同具有非常专业的特点,且涉及到经济、法律、财会等领域,条款提示中也建议咨询相关律师及其专业人士;

3、编号是借款合同的编号,一般就是“合同号”;

4、条款中说的“编号”是授信协议的“协议号”;


2、权利义务各方

       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人是两方!即贷款人和借款人!

  • 贷款人(甲方):资金的贷出方,即债权人;

  • 借款人(乙方):资金的借入方,即债务人;

  • 担保人(丙方)【可选】:在没有单独签订担保合同的前提下,有可能存在担保人的三方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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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3、贷款的币种、金额、贷款用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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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1)币别和金额:记录了本借款合同的总金额

2)贷款用途:该条款申明了本合同(该笔)融资的品种、用途、以及表达了本合同的贷款虽然性质是流动资金贷款,但也具备专门用途,不得轻易挪用

3)贷款期限:是指该笔合同所述贷款的总期限,一般不过超过该期限;

鱼哥划重点:

1、贷款实际发放日起算:是说这笔贷款首次提款达到指定账户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贷款期限!也可以称作“首笔发放日”/“首期发放日”

2、借款借据:就是我们日常中说的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一般的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

这里一定会有人有疑问:为什么都签订借款合同了还需要借款借据这种书面的证明呢?

回答: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并不代表款项会在签订之日给到债务人,那么也不能计算利息,是指上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发生!

       例如: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银行一致未放款的情况下,债务人是不需要还款的!那么借款借据也是履行借款合同的重要凭证!


3、多次发放与计息

一份借款合同可以对应多份借款借据!即一份合同可以多次放款(多次发放);利息计算也是根据每次的借款借据的日期进行计算的,一般称之为“计息”


4、计划分期归还贷款

这里一般约定了贷款的还款方式;并列明了贷款再剩余期限内的每一期的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即所谓的分期还款方式下的“还款计划”

记录的金额是部分本金!



4、账户信息与账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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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1、贷款专用账户:是指一般该项贷款的 特定账户,可以是为本次贷款专门新开办理的账户,也可以是某一个一类账户的子账户,或者是约定的其他一般户;

发放使用户和还款户可以是一个账户;


2、监控要求:规定了甲方即金融机构对账户的监控权利,也说明了监控的目的是为了回笼贷款资金;并说明当这个账户收到款项时,金融机构会根据款项的情况,视为提前还贷;


5、贷款的利率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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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

鱼哥划重点:

1、利率:通常有“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确定方式;但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 固定利率:即贷款从生到死就是一个利率确定计算利息,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

  • 浮动利率:即贷款会参照某个指数的为基准进行上下浮动点数;

例如:2024年10月20日人民银行公布的LPR为1年期3.1%,5年期3.6%,那么如果借款5年,约定上浮50BPs,那么这个借款合同的利率即为=3.6%(基准利率)+0.5%(1BPs=0.01%,50BPs正好就是0.5%,即上浮千分之五个基点)=4.1%


如果下一次11月20日发布的LPR最新发生了变动,贷款利率也应该需要调整,但是具体是否真的要调整,什么时候调整,则还需要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

  • 基准利率:是浮动利率中参照指数的这一部分利率,或者是直接约定按照某一特定利率进行浮动点数的这一部分;

形象化解读:浮动利率=基准利率+浮动基点

  • 协议利率:是指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



6、贷款的定价日、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利息计算与分段计息、折算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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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

鱼哥划重点:

1、定价日:是用来确定贷款期间或者浮动周期内基准利率到底如何确定的参照日!

一般的定价日是首次发放日,即贷款第一次的实际发放日(提款日),这些其实都是同一天,只不过叫法上名字多罢了;但也不难理解;


2、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由于浮动利率中的基准利率需要在一定时间(重定价周期,例如一年后的今天,再找一次LPR)后再次进行调整;

例如:一笔1万的借款,贷款5年,按照5LPR浮动50BPs(3.85%+0.5%=4.35%)计算利息,2024.9.25第一次提款,即为定价日;

合同约定重定价周期为1个月,那么重定价日为2024.10.25,需要再这一天找最新的5LPR为3.1%+0.5%=4.1%重新确定利率!

3、利息计算与分段计息:

假设今日是2024.11.24,想要计算截止到今日的利息,需要重新计算第一次提款日9.25到11.24一个多少天?

(6+31+23=60天,24日当日不计算,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在10.25截止一共31天,剩下的29天属于新的利率期间)

利息计算=10000*4.35%/360*31+10000*4.1%/360*29=37.46+33.03=70.49元


这就是再不还款的前提下,由于利率重新定价,造成的分段计息


4、日利息的折算天数

有人就会发现,银行的日利率居然是按照年利率/360计算的,但是利息确实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那么计算一年就是用360的日利率计算了365天的利息!

不仅多算了5天,日利率还是选择的分子少的360!这就是约定俗成的条款内容!当然也有个别合同的计算天数是365的!

那么到底是按照360天算还是按照360天就得看合同的约定了!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专门的名词!折算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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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7、单利、复利、计息、结息方式与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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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8)

鱼哥划重点:

1、单利与复利:

①单利就是利息只考虑初始本金,后期计算的利息不再参与下一次利息计算;

②复利是一种货币的时间价值,就是俗称的利滚利!是一种一旦滚起来,随着时间的推进,非常可怕的指数级别的增长!

单利本息和=本金*(1+利率*期数)

复利本息和=本金*(1+利率)^期数  【是(1+利率)的期数次方】


2、计结息:

①计息:按照贷款发放日的当天起算*实际占用的天数,不管你用还是不用,只要在账户上放着,就产生利息!

②结息方式与结息日:一般有以下几种:

  • 按月:每月20日

  • 按季度:每季度20日(即3.20、6.20、9.20、12.20,一年结算4次)

  • 按半年:每半年的20日(6.20、12.20,一年结算2次)

  • 按年:每年末12月20日

  •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即再贷款存续期内,不结息,到期日一次将本息全部结清!

  • 利随本清:即每一次的还本日都需要将利息结算清!就是字面意思!


8、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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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9)

鱼哥划重点:

1、未按规定使用贷款:从改变用途之日起,加收原利率100%,即一倍的罚息!

2、未按期偿还贷款:针对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原利率基础上加收一半的利率计算罚息!

例如:3.6%加收该利率50%的罚息,就是1.8%的罚息率!


3、如果发现1、2同时计算罚息的情况,则取较高者计息收取!


注意:看看这个处罚力度!还是别轻易挪用,另外一定要按时还款!

实际现实中最容易违约的是第2条!未按时偿还贷款!因为当下的贷款都是银行直接在指定账户中达到付息日时,自动扣除!很容易出现达到扣除日,但是账户钱不够,从而扣款失败的情况!银行是不会提醒你的,直到给指定账户打上充足的资金次日扣款时,才会发现银行多收钱了!但是多的部分其实就是超期的罚息!


因此,请一定再贷款户上,在还款日前备好充足的资金,以便银行扣款!


9、付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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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0)

鱼哥划重点:

1、付息日:付息日通常是结息日的次日!总要给银行系统一天时间!但是也不排除上图的中,必须在结息日当日付息的条款约定!

2、贷款的到期日,大概率都不可能正好是20日,因此到期日就是最后一个付息日!同时也是最后一个还本日!

3、复息:贷款已到期,但是还未偿还对应的利息,那么这部分利息就要参与计算,就是复利利息形式的罚息!


10、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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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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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2)

鱼哥划重点:

1、提前申请需要支付违约金:

这一条在每一笔贷款中均是协商决定的,本质上需要支付违约金都是有利于机构的条款,保证了金融机构收益的稳定性!因为这种条款的约定,大概率乙方不会终止合同!

2、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乙方可以在任意时间节点,提前归还贷款,终止合同!会减损金融机构的利益;毕竟收到的利息少了!


11、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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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3)


1)、资产投保

如果存在核心资产投保,即保险,那么金融机构可能约定要求更换第一顺位的受益人为金融机构,用来确保贷款逾期未来无法偿还时的风险;


2)、抵押物

如果存在抵押物的,那么金融机构不会占有资产, 但是一旦发生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资产,但是作为抵押物的资产不能自行处置,这样是确保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3)、分红指标、财务指标保证

第三个条款实际上是一项担保条款,要求保证的条款!当贷款期间乙方不再符合这些对赌的情况下,甲方金融机构提前终止该贷款合同,要求立即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12、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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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4)

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是另一项经济合同业务,总的来说就是为了保证甲方的权益,从而设立的保证!

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将来会在未来“资金知识”篇中进行单独的介绍!欢迎关注我的学习清单!以便获取最新的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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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提款与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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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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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6)

鱼哥划重点:

1、用款方式:自主支付、受托支付,其实就是花钱的时候,是自己操作还是委托银行直接划转支付,以便将资金划转至交易对手方,受托支付的资金不通过贷款户直接用掉!

2、提款申请:每一次提款都需要向甲方金融机构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借据、提款申请)



14、贷款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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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7)

小贴士:

贷款展期:简单来说就是“续贷”,到期不能偿还,但是符合展期的条件是,可以延长借款合同的到期日!

如果展期不通过,那么可能就要按照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相关条款,支付相应的罚息;



15、相关费用的承担条款

       贷款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公证费、第三方服务费用等,应按照费用条款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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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8)


16、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般条款如下:

1. 违约事件及处理

1.1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特别保证事项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或乙方违反特别保证事项,未按甲方要求立即纠正的;

1.1.2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提取、支用贷款的,或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费用,或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使用资金回笼账户资金,或不接受甲方监管,未按甲方要求立即纠正的;

1.1.3 乙方在与乙方其他债权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项,且在自发生违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得到圆满解决。

前述重大违约事项是指乙方的违约导致其债权人有权向其索偿金额达到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

1.1.4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其他义务,或经甲方合理判断乙方出现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

1.1.5 乙方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支用贷款,以规避按照本合同要求应由乙方委托甲方对外支付贷款资金的;

1.1.6 如乙方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或拟申请新三板挂牌,出现乙方新三板挂牌遭遇重大阻碍或中止挂牌申请;乙方被新三板市场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或被采取纪律处分、终止挂牌等情形;

1.1.7 乙方作为政府采购单位的供货商时,政府采购单位出现连续或累计三期延迟付款等不利于甲方授信的风险信息,或出现乙方被取消供应资格(进入政府采购黑名单)、供货不及时、产品质量不稳定、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明显恶化(资不抵债)、工程停工等情况。

1.1.8 乙方的财务指标未能持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融资的任一先决条件(如有)没有持续满足;

1.1.9 乙方经营活动可能给甲方带来反洗钱或制裁合规风险,

1.1.10 乙方发生其他甲方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1.2 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要求保证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保证人和乙方不配合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2.1 发生类似于本合同第10.2.6条所述情形之一,或发生第10.2.8条所述情况时未取得甲方同意的;

1.2.2 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时隐瞒了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实际能力,或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授权;

1.2.3 未按时办理注册、企业年度报告手续以及营业期限展期/延长手续

等:

1.2.4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或其他不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1.2.5 违反其签署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的任何义务、承诺或声明。


1.3 抵押人(或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造成抵押(或质押)不成立或抵押物(或质物)不足值,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抵押人(或出质人)和乙方不配合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3.1 对抵押物(或质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16.3.2抵押物(或质物)未办妥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发生已出租、已设立居住权、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存在共有/法定在先的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动产价款抵押优先权)、已设立出卖人所有权保留优先权、出租人融资租赁优先权等情况,及/或隐瞒已发生的此种情况;

1.3.3 抵押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设立居住权、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设立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其虽经甲方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甲方要求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1.3.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甲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续保的:

1.3.5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被征收、被拆迁的风险,抵押人未立即告知甲方,以及按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1.3.6 抵押人用其在招商银行的按揭房产对本合同项下的业务提供余值抵押担保的,在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前,未经甲方同意抵押人提前结清其个人按揭贷款的:

1.3.7 出质人以理财产品质押的,其理财产品认购资金来源不合法/合规。

1.3.8 抵押(质)物发生或可能发生其他影响抵押(质)物价值或影响甲方抵押(质)权等事项。

1.3.9 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其签署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承诺或声明。


1.4 本合同项下担保包含应收账款质押时,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经营明显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与应收账款出质人串通更改回款路径导致应收账款回款没有进入回款专户、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或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提供新的有效应收账款用于质押;乙方不提供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5 一旦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1.5.1 变更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条件、取消乙方以“自主支付”的方式使用贷款;

1.5.2 停止发放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1.5.3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5.4 直接冻结/扣收乙方结算账户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并委托招商银行其他机构冻结/扣收乙方在该机构的存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停止为乙方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乙方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

1.5.5 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乙方违约失信信息,并有权通过适当方式就该等信息在银行业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1.5.6 依据担保文本的规定处分抵质押物及/或者向保证人追偿;

1.5.7 甲方也可视情况直接要求乙方提供其他甲方可接受财产作为新的担保,乙方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应承担相当于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30%的违约金。

1.5.8 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追索。

1.6 对于甲方追索获得的款项,按照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本息及其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对于分期发放的贷款,就追索获得的款项,按照贷款到期日从后到先的顺序依次偿还,具体每期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费用清偿顺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甲方有权单方调整上述还款顺序,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17、其他主要合同条款

       除了上面规定的一些条款外,根据《民法典》的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情势变迁和不可抗力”、“权利保留”、“通知”、未尽事宜”、“适用法律与纠纷解决”、“合同生效”、“附则”等内容进行说明!





四、流动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提款:

一年期以内含一年: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一年期以上: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计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流动贷款


3、付息

借:应付利息—流动贷款

    贷:银行存款


4、还款

一年期以内含一年: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一年期以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五、结语

       流动贷款作为企业短期融资的重要手段,具有手续简便、周转性强、融资成本较低等特点。企业在申请流动贷款时,应充分了解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条款,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按时还款,避免违约风险。通过合理利用流动贷款,企业可以有效缓解资金压力,保障日常运营的顺利进行!


       本文通过一张流动贷款合同,讲解和阐述了贷款中的一些基本要素和条件,以及主要的贷款知识,专业字段与术语!

       如果您在阅读学习中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文章评论中提出,我们展开讨论一起学习资金业务,融资计算等等!

       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融资品种相关的知识,也可以在评论区中提出!我将会纳入之后的文章进行讲解!



欢迎关注我整理的关于资金的学习清单!会逐步更新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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