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老王担保费的税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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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6月25日 15:17:40
老王给老李的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收了一些担保费,不仅缴了个税,还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很是郁闷。
一天与税局工作的朋友小明喝茶聊天,谈到担保缴税时。老王不满的说,如果知道还要缴这么多的税,当初就不收什么担保费了。
小明回答说,也是。话锋一转,问老王,你担保是以你个人的名义,还以你企业的名义?
老王问,有什么区别吗?
小明回答说,若是个人无偿提供担保自然不用缴税,但是如果是企业,即使无偿提供担保也要缴税。
老王说,这有点不讲道理了。
小明说,营改增后,按规定,个体户与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收入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等三种方式进行确定。
老王听了说,看来还是个人无偿担保靠谱一些。
小明说,你傻呀!个人有偿担保虽然要缴一些税,但你或多或少还有些收入,但如果你无偿担保,税的确不用缴了,但你自己是不是一分钱也收不到了。哪个多,哪个少,这个账你不会算?
老王听了,给小明竖起了大拇指 。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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