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普遍有这9个问题,别一不小心陷涉税风险了!
在税收筹划范围中,所有企业都需要签订合同,但绝大多数财务人员往往只关注涉税筹划,却很少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钱没收到,先把税给交了;
明明有些业务可以不交税,却偏偏交了冤枉税;
没有缴纳税款,被预警被稽查补缴税款、罚款,降低纳税等级;
签订合同后,没想到定为无效合同
刚签订不久的合同新税法出台,税率下降,老板向财务施压要点返税点款……
今天给大家讲一讲企业目前在合同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避免合同签订的涉税风险,保证合同合法合规。这是南开大学特聘税务实战讲师陶雯,一起来给大家详解,她审阅100+份合同后得出的合同涉税风险管理与筹划的经验。
企业合同管理普遍存在的9个问题
1、合同文本不规范
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
2、忽视诉讼时效、抗辩权等维权手段
例如: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3、合同用语不谨慎
经济合同中关于交接货日期的错误用语很多,诸如“尽快发货”、“分期发货”等,因为“分期分批发货”没有说明分几期、分几批,及每一期每一批具体的起始时间及数量,另外,合同中切忌使用“尽快”、“马上”、“立即”等模糊性时间概念的词语。
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家商业企业,新建仓库一座,向乙公司采购可移动密集货架用于仓储存放。该套设备价格为1200万元。
合同条款是:《仓储货架建造合同》
乙方向甲方提供密集货架的建造,总价款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
大家觉得这个条款有哪些问题?答案是:
4、合同签订主体存在若干类问题,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
这里主要讲一下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
关于主体资格。很多企业签合同时,采购部门拿着采购章签合同而非公章,销售部门签销售合同,拿销售部门章而非公章。这都是无效的,采购部、销售部非独立法人,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如何分公司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书,分公司是可以分公司签合同,合同是有效的。
关于资信能力,主要看对方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查看资金流情况是否雄厚,如果你与该企业第一次合作,合作金额很大时,可以让对方出具相应的财务报表设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出具财务报表出具报告。
合同签订主体不一样,履约能力则不一样。公司的履约能力相对自然人履约能力更高。发票方面也不一样,公司可以自己开具发票,而自然人需要代开发票。
这里再给大家举个例子。
2018年6月,明星甲和A公司签订合同,为A公司提供代言,甲得净额50万元,税金由A承担。
2018年底,甲住所地税务机关发现甲该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遂向其追缴各项税金20余万元。甲完税后,向A公司讨要,A公司不予偿还,甲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合同中关于税款承担的约定,只是合同法下的民事范畴,不影响和改变纳税义务的确定。但是明星甲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A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等,法律是予以支持的。
那么关于主体问题,接下来要聊到另外一个问题——三流一致问题。
5、三流一致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6、忽视补充协议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7、票据与签订合同的主要关联性
合同发票条款涉税风险
8、用工合同易忽视的系列问题
劳动合同 pk 劳务合同
阴阳合同:工资两部分发放
农民工、保安、保洁、退休返聘职工的用工合同
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合同
合同约定试用期,明确试用期期间不予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的事项是:
劳务合同要注意424问题,一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发放不是按月发放,而是15天发放。
9、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外包合同易忽视的风险点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区别:
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②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③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④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⑤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①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②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③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④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⑤劳务外包时,最好可以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选择法人实体作为成本单位可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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