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最新的税收优惠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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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6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16日 11: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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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正如文件所说,之所以要出台这样十条措施,目的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进一步破解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
  十条措施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税收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大免税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
  山东省政府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若能落实,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存与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但众所周知,在我国税权是高度集中的,而这种制度性的安排被法律所确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就《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来看,应该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一、减免税权限由国家法律规定;
  二、国务院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减免税规定;
  三、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均没有减免企业税收的权力。
  因此,山东省政府出台的10项措施,关于税收优惠的内容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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