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一
丙公司通过乙合伙企业持有甲公司50%的股份,2019年,乙合伙企业获得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当年末,乙合伙企业将10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各合伙人人,丙公司分得500万元。
请问: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500万元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500万元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因:
丙公司按约定比例获得的分红所得500万元,不属于其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符合免税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列二
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2019年,丙公司获得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
请问: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1000万元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1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因:
丙公司按比例获得的分红所得1000万元,属于其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二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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