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尽调风险提示的那些常见问题(三)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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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1,13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17日 23:16:26

13、常见的税务风险


财务尽调过程中,目标企业涉及的税务风险太多了,只要有任何不符合税局相关规定的地方,都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对于审计师来说,税务这一块有时候往往不是很擅长,特别当涉及到一些复杂的、不常见的或者一些有争议的税务问题,有时还得咨询相关的税务专家。下文仅介绍一些常见的税务问题。


其实前两篇文章也多多少少涉及到一些税务的问题了,这篇文章再汇总一下。需要提醒的是,下文所列示的税务问题并非实务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涉税问题,实务中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情况都不一样,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此外,一涉及到税务的问题,还应该关注两方面的问题:


1、有些税务问题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2、涉税风险往往还牵扯到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当涉税的金额比较大时,滞纳金和罚款往往也会比较大


(1)股权激励的涉税风险


股权激励常见的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不满足递延纳税政策,可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另外有些涉税问题可能还需要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征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但是,在做股权激励方案时,很多企业往往都没有这么做,合同一签,大伙高高兴兴接着继续干活,税务风险没意识到,账也不管了。 


(2)股权转让涉税风险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对股东个人来说,有时候需要缴纳一大笔个人所得税,心在滴血,正常人都不愿意缴纳这笔税款,所以实务中会出现各种骚操作:阴阳合同;0元转;1元转;平价转;低价转;人为创造“低价转让股权有正当的理由”;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各种其他操作…财务尽调的时候,需要逐一核查股权转让的价格、程序、税务缴纳等情况。此外,个人转让股权还涉及到印花税的问题;转让如果涉及到非货币出资的情况,还可能涉及到二次纳税义务。


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往往比较复杂。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股权交换;涉及到对赌协议的……实务中一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很多得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相关的专家。


(3)互换交易增值税及附加税涉税风险


你有肉,我有菜,你弄点肉给我,我搞点菜给你,咱俩等价交换,或者我吃点亏,多给你点肉,都已经合作多年了,钱不钱的无所谓了。菜和肉,跟增值税有什么关系?实际上,实务中有时候会见到两家公司,A公司有房有地,B公司是A公司的供应商但刚好又缺厂房或者办公场所,就这样,AB双方一拍即合,A免费提供场地给B公司用,B公司免费供货或者提供部分服务给A公司,双方可能会签合同,也可能不会签,而且对于“等价”互换的服务或商品,一般不会有资金往来,账上也不会各自确认收入和成本,更加不会缴增值税及附加税。就这样,“互换”的交易,在没有合同、没有资金往来、也不入账、更加不交税的情况下,神不知鬼不觉…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除了租赁,还有其他方面也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只要公司之间能够给彼此提供产品或服务,有时候双方会“交换”,一“交换”,就很有可能不确认收入和成本或费用,对应地没有确认销项,可能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相关的税务风险。

(4)通过费用报销、现金等形式发放股东分红、员工奖金、销售提成、工资、福利等,涉及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每年发奖金的时候,即便是审计师,很多时候都会“精打细算”,自己算了一笔账,再看看合伙人能否给搞个“税收筹划”,因为个人所得税缴得心疼。实务中,情况是一样的,涉及到奖金、提成、股东分红或者福利、工资等问题时,由于涉及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有时候一交就不是一两百块钱的事情,往大了说,有时候可能是一辆奥迪、一辆宝马或者更大的事情了,特别是高管的奖金、股东的分红。


所以,很多企业会“以人为本”,为员工、股东着想,千方百计地搞各种手段来“偷税漏税”并美其名曰是“税务筹划”,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费用报销的形式去发放股东的分红款、各种奖金、工资和福利、销售人员的提成等等,未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此外,对于股东的分红,正确的账务处理是不会影响损益的,但是通过费用报销的形式发放股东的分红款,相关的支出会计入到目标公司的成本费用里面,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此一来,股东高兴了,既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也“窃喜”,因为这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公司节约了不少企业所得税,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


费用报销,很多时候会以现金发放,这也是很多民营企业使用现金较多的一个原因。举两个简单例子,货款收回来了,收的是现金,收回来的货款不入账,直接把现金发给股东、员工,或者直接跟客户商量让客户将钱转到股东、员工个人账户或者目标公司的个人卡里面;又或者把银行账户的钱取出来,以现金发放的形式分发给员工或股东,并在外面买点发票,虚增资产或者费用。


对于公司为职工、股东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行为,未来可能存在相关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的风险,而公司很可能承担该补缴义务。试想一下,钱都发了,被税务查出问题,补交的个税从股东、职工要回来的可能性有多高?若股东早已退出公司或者部分职工早已离职,可能连人影都找不到…即便是捞着人了,职工或者股东会有多愿意再缴纳这笔税款?


那这一块怎么做才能发现这些问题?常见的核查方法:

1)访谈股东、高管、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了解内控及相关的处理习惯

2)现金突击盘点

3)检查是否有个人卡情况及个人卡流水核查

4)结合财务数据情况抽样检查(抽样检查过程中还需要判断报销的凭证是否合理,很多发票一看就有问题的,需结合合理性、常识、常理去判断)

……


如果用现金发放,后续往往没有其他痕迹可以核查了,可以对高管、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并结合抽查凭证、资金流水等方式去核查,实在没有痕迹的但又觉得有可疑或者觉得有必要提示投资人的,可以在尽调报告里面呈现出来。


(5)未开票收入未确认销项税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很多企业的财务都是以发票为依据进行账务处理的,对于没开票的,很多财务不做收入,不确认销项,即使做了收入,也未必会确认销项税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这个一般在尽调的时候基本都会在访谈中先问到,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相关税务处理习惯,再结合后期的收入检查去核实。


(6)附属收入未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有些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附属业务”,比如游乐园、某些工程项目里面设的小卖部、咖啡厅之类的消费场所等,这些消费场所也是目标公司一块收入来源,但实务中的操作方式往往会有公司员工或其他方参与,目标公司对这部分的附属收入不一定会申报缴纳增值税。


(7)资本性投入、债务豁免引起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问题


子公司负债累累,苟延残喘,快要不行了,母公司或者股东财大气粗,二话不说,钱直接给打进去,说直接给你了,就作为资本性投入吧,这钱后期母公司也不要了,但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作为资本金,甚至可能连合同都没有签,目标公司没有一点意识去考虑税务风险。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第二条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实务中还有常见的情况是债务豁免,子公司欠母公司一屁股债,资产负债率也很高,从银行也贷不到钱。子公司账面对母公司“其他应付款”挂了一笔巨款,历史悠久,欠的钱是各种往来和交易逐年滚动累积下来的,子公司没钱偿还,母公司说算了算了,爹不要你的钱了。子公司账面直接将“其他应付款”转为“资本公积”,双方之间合同也没签,或者签了合同,合同没有约定作为“资本金”处理。


股东债务豁免的交易行为根据会计准则计入资本公积,但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得结合合同约定情况进行考虑,特殊情况下可能还得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于股东债务豁免涉及到的金额往往比较大,这一块在尽调的时候需要提示投资人相关的税务风险,有时也会建议目标公司换另外一种操作方式:不通过债务豁免,子公司将欠母公司返还给母公司,母公司重新将该金额打入目标公司账户,并备注该款项为股东投入资金,并完善相关的决议、合同,合同约定将其作为资本金投入,在子公司账上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此外,母公司还经常动不动就划个东西给子公司,划土地,划固定资产……无偿给的,但是合同没有约定作为资本金处理。这一块在尽调的时候会提示投资人,一般也会建议目标公司补充相关协议并在协议里面明确说明划拨资产作为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进行处理。


上面的股东划入资产、债务豁免除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还涉及到子公司的印花税问题。资本公积增加了,但是没有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8)个人股东借款年终未归还涉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最直接的方法是先看财务账上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的每年度期末余额,对于个人股东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容易被税务局视同给股东的分红。


(9)虚构交易少缴纳税款问题


当目标公司有类似于以下情况时,通过虚构交易的动机就会比较大:

1)有大量的销项税但是却缺少进项税;或者有大量进项但是缺少销项;又或者进项和销项在母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很不合理,需要搞些手段综合一下

2)子公司所得税适用不同税率,适用高税率的公司利润较高而适用低税率的公司利润较低

3)有些公司盈利过头了,有些公司有一屁股未弥补亏损

4)有些公司的费用能加计扣除

……

总而言之,简单一句话,怎么操作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相关的税费,目标公司就怎么来,这中间会通过虚构一些交易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当然,有些是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安排,并不涉及到税务风险。但是,有些是明显虚构交易来达到少交税目的,容易存在税务风险。


举个例子,实务中常常能够见到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大额“咨询费”进行“利润转移”的,比如子公司利润较多导致每年交的企业所得税较多,母公司常年亏损,存在较大的未弥补亏损,这个时候母公司和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由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每年母公司收取子公司一定的咨询费,在母公司账上体现为收入,在子公司账上体现为成本或者费用,这样子公司的利润就降下来了,子公司可以少交点企业所得税,同时母公司的未弥补亏损也可以得到“利用”,因为有些未弥补亏损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5年…但是,缺乏商业实质的合同,是容易存在税务风险的。

(10)内外账、个人卡问题


内外账的问题,不用多说,民营企业干这事的不少,最主要的无非就是为了少交点税,两套账、三套账甚至有些有四套账的…外账主要用于报税,也有些用于审计,对外借款,给少数股东…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税务问题就比较多了,各种税务问题都有可能涉及。


个人卡的情况在民营企业也特别常见,民营企业常用个人卡收付款,隐瞒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等,同时通过个人卡进行发放奖金、工资、分红等操作,涉及的税务问题也比较多,各种税务问题也都有可能涉及。


(11)房产税涉税问题


房产税的问题常见的是目标企业有自有房产,部分自己作为办公用,部分对外出租了,但是自用和对外出租的一直没有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2)虚增资产


民营企业有时候虚增资产的事情经常发生,常见的是买发票,特别是购买发票虚增固定资产或者虚增工程成本。市面上买发票可能是3-5个点,试想一下,通过买发票虚增资产,后期资产又通过折旧等形式计入到了成本费用,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25%进行税前抵扣去算,企业所得税能抵扣不少。如果是一些工程类项目,则涉及的金额往往是特别大的,需要重点关注。


当然,当企业想要通过购买发票的形式去虚增固定资产时,合同、审批表之类的也会一条龙给配得整整齐齐,这个时候核查就不能简单地看看合同、看看发票就完事了,因为合同发票这些肯定都有,目标公司也不傻,他们还得应付税务局…


(13)无发票费用支出等


1)项目工程款长期未与对方进行结算,大量的工程支出未能及时取得发票

2)目标公司支付给股东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没有发票

3)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无法取得发票

……

有些没有发票的,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问题。


(14)印花税问题


实务中涉及到印花税的情况也不少

1)股东的资本性投入确认资本公积,没有缴纳印花税

2)收到股东的实际出资,没有缴纳印花税

3)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没有缴纳印花税,实务中经常有财务人员误以为采购和销售只需要一方缴税…

4)签订借款合同没有缴纳印花税

……


(15)环保税问题


这个常见的是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比如污水处理、金属冶炼、农副食品加工业、医药、造纸行业等,涉及到相关行业的时候,可能需要结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规定等进行检查,看是否存在相关风险。


(16)研发费的税收优惠问题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会有要求,有些企业为了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可能会通过造假等各种手段达到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各项要求,包括研发费用投入、技术人员占比等,如果不满足相关条件,存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缴税款等相关风险。


此外,并非所有发生计入研发费用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实务中有不少企业一股脑地全部加计扣除了。


(17)关联方资金拆借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提供资金的一方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确认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实务中很多关联方资金拆借都是无息的,也有少部分是高额利息。


关联方之间无息借款,往往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容易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要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关联方资金拆借约定的利息过高,除了可能涉及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对于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此外,关联方资金拆借还有一些其他的“优惠”:

1、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8)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风险


1)非原始拆迁收据无法作为土地成本进行抵扣

2)部分工程款、设计款未能及时取得发票

3)土地成本部分由母公司分摊过来且成本较高,能否扣除存在一定风险

4)借款利息费用过高,能否全部纳入项目成本存在不确定性

……

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有些需要结合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才能确认。


(19)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涉税问题


固定资产处置,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税率,当一般都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实务中有不少企业没有缴纳增值税。


以上是比较普遍且常见的几个税务问题


本期写到这里,下期继续。


文章首发自微信公众号审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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