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公司的收入确认早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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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47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12日 23: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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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公司生产了新产品,但新产品的性能不是很稳定,因此,与购买产品的老李公司,双方合同约定了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老李的公司可以退货。但在老李的公司预付20%的货款后,老王的公司要开具专用发票。老王为推销新产品,打开市场,同意了老李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老王的公司即确认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同时在所得税上也确认了收入,在当年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了所得税。


对此,老王的朋友小明说。增值税上开了票就要确认收,这没有问题,但是在所得税上是否也要确认收入,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与增值税上不完全一样,它主要是以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为标准。


在试用期,虽然已经开了票,收了一部分货款,但是因为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均未发生转移,所以所得税上可以不确认收入。只有在试用期结束后,产品合格,实际交付老李的公司,才在所得税上确认收入。


听了小明的话,老王又郁闷了。


小明劝慰着说,反正晚交早交都要交。早交了一点省心,不过是损失了一些利息而已,也没啥。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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