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这是一项利好的政策。如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需要注意哪些具体问题?请看本文!
一、政策内容概要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详见下表:
二、政策适用主体
政策适用主体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具体判定标准为: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三、享受优惠的方式与时点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四、如何申报
预缴申报时,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2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3.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的时间性税会差异。在享受优惠政策当年,由于享受优惠导致纳税调减,那么在以后年度需注意进行纳税调增。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厦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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