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各类政府补贴,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案例
2021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21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
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21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那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接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本例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照销售A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
取得财政性资金时,判断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二、企业所得税
1.取得财政性资金时,判断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2.取得财政性资金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来源:每日税讯,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中心、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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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中心、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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