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发布,引发了财税人员的关注。
2021年度是第3个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每年汇算清缴文件的内容大同小异,相信很多财税人员对其中的相关规定已经比较熟悉了,所以不需要全文学习,只需要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对比一下,关注一下新增内容即可。
这两个文件相比,新增的内容有五处,即下面红字标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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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晶晶亮学习笔记: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如实办理年度汇算。自行申报义务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就有规定,此处是强调和进一步明确】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晶晶亮学习笔记:这个新增规定好,原先是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现在是都可以,只要不重复减除就可以,给那些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一个选择的机会,是一个税收筹划点】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晶晶亮学习笔记:原先的规定重点是纳税人申报的时候如何选择主管税务机关,但纳税人不主动申报,不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导致后续管理容易出现空白缺位,这条规定弥补了这个漏洞】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晶晶亮学习笔记:很多人一直有个概念,就是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主要是缘于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国税函(2004)1199号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原先个税没有汇算清缴这样申报义务,新个税法实施后,有了汇算清缴这样的申报义务,没有按时补税,自然需要加收滞纳金】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晶晶亮学习笔记:这也是新规定,不过我不是很明白,会有很多人热衷于一开始就扎堆去汇算吗?又不是购春运火车票,去晚了就没了。不过我想总局既然新增这样的规定,一定是遇到了这样的实际问题,那着急汇算的筒子们就去预约一下吧】
来源:本文首发自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发布于 每天学点财务知识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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