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中常约定买受人承担被执行人税费,但税收凭证上纳税人仍为被执行人。天津国税普遍观点为这些税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其未改变纳税义务人。但天津税务局最新答复称,若拍卖公告约定买受人承担税费,可计入资产计税基础,通过折旧或摊销扣除。宁波国税则允许符合条件情况下,买方垫付税费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1普遍观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于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条款并未改变纳税义务人,即使买受人承担了原本应该由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的税收缴款书或其他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仍是被执行人。该税收缴款书或其他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后,可能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的风险。
2允许作为资产折旧扣除
天津税务局最新答复:有网友提问,我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了一项资产,并且按照拍卖公告的约定承担了相关的税费,请问这些税费支出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陈林峰]: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3允许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2016年答复:
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的税费税前扣除问题。
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被法院处置拍卖资产,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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