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11个实务问题答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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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33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4月22日 23:17:50

问题一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和计算基数?

答复: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问题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答复:

允许扣除的三年时限,从次年开始。例如2020年度“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能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至2021、2022、2023年度扣除,最长是在2023年度扣除,如再不能税前扣除的话,2020年度未能扣除的部分就无法税前扣除了。


问题

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间接捐赠)

注意: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

能否举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如何汇缴申报和纳税调整?

案例:

某企业2020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5万元,2019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0万元。   

请问汇算清缴时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答复:

准予税前扣除的限额=200×12%=24(万元)

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

2019年结转的10万元+2020年的14万元;

2020年剩余的1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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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益性捐赠,应取得什么样的票据?

答复:

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参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2号)


问题

捐赠,允许全额扣除的分为哪几种情形?

答复:

1、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政策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3、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九、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4、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四: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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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直接向某小学捐赠的现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必须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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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益性捐赠,在季度申报时能否扣除?

答复:

企业的捐赠支出在会计处理时通过营业外支出已经全额扣除,季度预缴申报时也实现了全额税前扣除。


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发生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需要去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复: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问题十一

公司发生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与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扣除顺序上有什么要求? 

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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