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专题学习(2020年1月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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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1月10日 20:19:55
本文已修改,欢迎到财税好文公众号阅读。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本文结合最新文件对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的问题进行梳理。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凭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相关发票,按原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完税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1.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3.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进项抵扣税率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抵扣税率是多少?(一)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选择简易计税)1.购进货物(除本条9-12项外),进项抵扣税率13%;2.发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项抵扣税率13%;3.租赁有形动产,进项抵扣税率13%;4.租赁不动产,进项抵扣税率9%;5.购进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进项抵扣税率9%;6.购进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进项抵扣税率9%;7.购进交通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陆路货物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税率9%;8.购进土地使用权,进项抵扣税率9%;9.购进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进项抵扣税率9%;10.购进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进项抵扣税率9%;11.购进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进项抵扣税率9%;12.购进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项抵扣税率9%;13.购进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进项抵扣税率9%; 14.购进基础电信服务,进项抵扣税率9%;15.购进增值电信服务,进项抵扣税率6%;16.购进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进项抵扣税率6%;17.购进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进项抵扣税率6%;18.购进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住宿服务、其他生活服务),进项抵扣税率6%;19.购进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进项抵扣税率6%;20.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9%;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10%。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处取得1.购进货物、应税服务,进项抵扣税率是3%;2.购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项抵扣税率是3%;3.购进无形资产,进项抵扣税率是3%;4.购进不动产,进项抵扣税率5%;5.租赁不动产,进项抵扣税率5%;6.购进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项抵扣税率5%;7.购进房地产老项目,进项抵扣税率5%;8.租赁房地产老项目,进项抵扣税率5%;9.购进桥、闸通行费,进项抵扣税率5%;10.购进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进项抵扣税率5%(从不选择差额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进项抵扣税率3%);1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进项抵扣税率5%;12.购进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进项抵扣税率5%;1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9%;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10%。14.购进销售方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进项抵扣税率3%;15.购进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进项抵扣税率3%;16.购进死当物品,,进项抵扣税率3%;17.购进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进项抵扣税率3%;18.购进自来水,进项抵扣税率3%;19.购进销售方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进项抵扣税率3%20.购进销售方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进项抵扣税率3%;21.购进销售方自产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3%;22.购进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进项抵扣税率3%;23.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购买动漫产品服务,以及在境内购买动漫版权,进项抵扣税率3%;24.购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进项抵扣税率3%;25.购进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进项抵扣税率3%;26.购进非学历教育服务,进项抵扣税率3%;27.购进教育辅助服务,进项抵扣税率3%;28.购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进项抵扣税率3%;29.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进项抵扣税率3%;30.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进项抵扣税率3%;31.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由项服务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进项抵扣税率3%;3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进项抵扣税率3%;33.购进电梯安装服务,进项抵扣税率3%;34.购进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服务,进项抵扣税率3%;35.购进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项抵扣税率3%;36.购进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项抵扣税率3%;37.购进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除贷款服务外),进项抵扣税率3%;38.购进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时对方提供的安装服务,进项抵扣税率3%;39.购进抗癌药品,进项抵扣税率3%;40.购进罕见病药品,进项抵扣税率3%。
推荐阅读:《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哪些?》、《税率、征收率、预征率、扣除率记忆总结》)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项目(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序号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文件依据 |
1 |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2 |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 | 国税发〔2006〕156号 |
3 |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 国税发〔2006〕156号 |
4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 国税函〔2009〕90号 |
5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国税函〔2009〕90号 |
6 |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 国税函〔2009〕456号 |
7 |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总局公告2012年24号 |
8 |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总局公告2014年11号 |
9 | 金融商品转让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10 |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11 | 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12 |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财税〔2016〕47号 |
13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安全保护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总局公告2016年68号 |
14 | 不征税项目,详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总结》 | 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
15 |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
16 |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 |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
17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
18 |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
19 |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 | 总局公告2018年42号 |
20 |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 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二)用于特殊和非生产经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原因如下:1.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2.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交际应酬消费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并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因此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都不予抵扣税款。3.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政策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特殊处理原则。4.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因是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
(三)用于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上述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并非所有发生毁损的不动产均不得进项抵扣,只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的,才需要对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的处理。(四)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1.贷款服务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不符合增值税链条关系,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对居民存款利息未征税,因此对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予抵扣。2.一般纳税人购买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不得抵扣项目,因为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行业。3.旅客运输服务也是属于难以准确界定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消费,为什么深化增值税改革允许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分析原因如下:(1)差旅费、交通费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会转换到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中去。假设最终产品每100元中含有5元的差旅费成本,对销项征税,但进项不得抵扣(上游运输企业已交过税),造成重复征税,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2)差旅费发生较多的行业,一般是人工成本比重较大的企业,如现代服务业、外包服务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如果能够允许抵扣客运发票将减轻这些行业的税负。(3)购买方可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其所购买的运输服务是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4)客运行业实名制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及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发展,为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发票信息和接受方发票信息实时比对提供了可能。
四、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事项(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不动产进项抵扣转变用途1.可抵扣转为不得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不得抵扣转为可抵扣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3.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另有规定”是指: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做相关处理。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五、加计抵减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9月30日,为减轻生活性服务业税收负担,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改善百姓生活质量,《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推荐:增值税加计抵减专题学习(2019年10月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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