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下的月末结转及销项税额核算问题。首先,解答了月末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时,不需结转“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到“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接着,分析了两种预收房款结转收入时的核算方式,指出第二种核算方式更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最后,针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的疑问,提出了需会计司明确是否指红字分录的请求。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2020年5月将预收房款结转收入1000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款200万元。
第一种核算: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3
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82.57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低减) 16.51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51
第二核算:
借:预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低减) 16.5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低减) 16.51
贷 :主营业务成本 16.51
个人认为第二种核算正确,理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66.06万元,第一种核算的销项税额是82.57万元。最终不知哪种核算正确?请领导回复下,谢谢!答: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
按会计司的回答,这些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各专栏,借方专栏只能发生借方,贷方专栏只能有贷方记录。
那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规定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还请会计司明确,是红字分录吗?
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