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从扣除方式上看,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的扣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二是全额扣除。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相关政策、计算口径和征管规定。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该如何扣除,请和凡人一起学习99号公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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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都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只有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才能依法予以扣除。
(一)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个人在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慈善性捐赠时,需要特别关注社会组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九个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受到行政处罚的。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规定,《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进一步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
一是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是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是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