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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2人赞赏了该文章 79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26日 09:27:37

一、税务注销“不用办”!

是的,您没看错!


如果您打算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
恭喜您!您不用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后,市场监管部门会自动向税务部门核对您是否符合上述情形,税务部门自动确认后符合的,免予办理税务注销。




二、税务注销“即时办”!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如果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不欠国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经缴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没有正在被税务机关检查,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六)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纳税人。


恭喜您!您可以享受税务注销即时办结服务!目前北京市95%的税务注销业务都已经即时办结了!一天内完成!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哪怕资料不齐,还可以享受“承诺制”容缺办理。只要您向税务局做出承诺后,可以即时得到清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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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业务可以到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更可以足不出户“网上办”,动动手指,轻松搞定!

三、实名办税“资料少”!

实名办税资料少!少到什么程度?
《税务登记证》(正本)?不需要!

《税务登记证》(副本)?不需要!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不需要!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不需要!

《发票领用簿》?不需要!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不需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复印件?不需要!如果您已经实行实名办税,只需要报送《清税申报表》(适用于一照一码或多证合一纳税人)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意,以上两份表单是二选一,一个就够了!


依据:2019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一起,更大力度地优化了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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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办理注销登记的三种情形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办结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提醒: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并出具《清税证明》。


(三)《清税证明》免办的两种情形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四)税务注销即时办理的三种情形

  1.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4.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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