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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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7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07日 20:18:58

一、总局行文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76号),就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一要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二是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严格规范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行为,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三是努力营造良好组织收入环境。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理解支持。四是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调整预算。会同财政部门配合地方政府按程序合理调整年初预算,使税收收入预算目标与当前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形势相一致。


二、财政部修订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

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16号附件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16号附件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三、2019年10月起生活性服务业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务院明确减税降费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标准。

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二是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三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五、总局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一是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的,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三是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五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一是压缩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二是简并申请文书。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三是减少材料报送。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四是简化送达程序。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七、总局修订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二是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从10张表简到2张表;三是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后,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依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依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八、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研制可享免征三税等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明确相关优惠政策。一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三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微调。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一是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70%。二是自2019年9月1日起,“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三是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李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1/1959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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