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清算时增值税留底税额能否在清算所得税前扣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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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25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3月04日 15:21:02

企业注销清算时增值税留底税额能否计入清算损益抵减清算所得 ?

问题内容:

1、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31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05年文件中指出清算时点存货对应购买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不办理退税(此时增值税类型为生产性并未改为消费型,故未谈及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进项税额问题),则该部分进项税额属性仍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企业已经不再持续经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名存实亡”,而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请问这种情况产生的存货留底税额(以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在清算所得纳税申报时能否做抵减处理

问题答复:

河北省税务局2021年2月20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因此不能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税舟后语:

增值税留抵税额允许下期继续抵扣,这本身并没有问题,但企业注销了,也就没有下期可以抵扣了,这个“允许”就连天上的馅饼都不如,但总得有一个明确的清理结果。对于“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需要有理性的理解,结合时点的应用也不无道理,不要被蒙蔽了双眼。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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