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知道,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遵从“收付实现制”原则,即扣缴单位啥时候发工资,就要同步预扣个税。实践中,企业一般采取“下发薪”的方式,即本月发放的是上月劳动属期的工资。因为企业会对员工进行考勤考核,只用月度终了,“奖勤罚懒”的相关考核数据才能最终被确定下来,应发、补发、扣发等项目才能最终确定。
一般情况下,发工资的基本套路是这样: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同时预扣个税,次月15日前申报解缴税款,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比如:8月10日发放7月份的工资并预扣个税,9月10日申报解缴,税款所属期为8月。
“三险一金”的缴付,也有一个属期的标志,当月申报的即是当月的属期。比如:8月10日在发放工资的同时,扣发公司已经代付员工个人应负担部分,其记录个人账户的属期为8月。
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三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只有在个人实际支出时,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往往实际发放工资和缴付“三险一金”不能同步发生。
【案例1】缴付“三险一金”早于发工资的时间。比如8月5日,甲公司缴付8月的社保、住房公积金,8月10日发放工资,在计算应预扣的个税时,扣收公司代垫个人部分,可以将个人实际负担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此时的对应关是:个税和“三险一金”的属期均为8月。
【案例2】缴付“三险一金”晚于发工资的时间。比如8月10日发放工资,8月20日,甲公司才缴付8月的“三险一金”,那么,在计算应预扣的个税时,别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了,恐怕就“三险一金的具体数据都还没有出来。在实际发放工资时,是不可能在税前扣除“三险一金”的。
那怎么办呢?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月预扣预缴。从“累计预扣法”的定义可以看出,累计收入和累计减除项目,均为“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的数据。因此,如果一个月内,纳税人取得多次工资薪金、减除多次项目的,应分别合并累计算。
对于【案例2】来说,8月10日在未减除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预扣个税,8月20日实际缴付时,将个人负担社保部分计入当月个税的减除项目扣除,重新计算应预扣个税。8月10日多预扣的部分,在9月10日发放工资时予以退还。比如:8月10日发放7月工资,预扣员工A个税100元,8月20日实际缴付社保、住房公积金,对本月应预扣个税进行重新计算,最终应预扣个税为80元,发工资时多预扣个税20元,公司应进行记录,可不予“退税”,待到9月发放8月工资时,和8月20日代垫的个人负担部分一并予以调整。9月15日前,将8月经过重新计算和已预扣的个税申报解缴入库。
咱们来看下图:
有朋友说了,假如公司“三险一金”未及时缴付,一个月内缴了几个月的,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这种情况同样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缴付的当月一次性列入税前扣除,无需也不能追溯至社保属期当月调整。
咱们再来看个图: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疯狂税客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471.shtml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