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旅游职业学院是一家由财政代付工资的事业单位,现有教职工 800多人。2018 年间,除了由财政代付的工资之外,学校因教学的需要还为教职工发放了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等费用 900 多万元。学校的财务人员认为教职工的工资在财政发放,而且财政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认为学校无须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学校在支付教职工的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就是说,学校在支付教职工的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时应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 号)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应该于取得所得后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经代扣代缴过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多退少补。
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解析我们知道,如果单位在发放个人所得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有纳税风险的。该案例中,高校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达 60 多万元,处以 50% 的罚款,罚款金额 30 多万元。
作者:马昌尧,企业财税战略实战专家,擅长财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筹划。曾任知名企业财务高管,拥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微信公众号: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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