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和朋友讨论“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则在预扣预缴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如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则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终不需要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这两种“应税所得”的收入额不同、扣除费用不同、适用税率不同,最终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不同的。这正是朋友们纠结的地方。
一种观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及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21号 )的规定,“你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熊建明以专利技术入股及转让股权过程中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8]3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熊建明以其专利技术使用权向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投资取得的股权所得338万元(3380×10%)和向该公司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的股权所得1172万元(8000×18.875%-338),均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上述所得以股权形式取得且税款数额较大的实际情况,可分期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你局确定。”
国税函〔1998〕621号明确,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的股权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2018年12月18日第四次修订)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的股权所得,后者已失去了对原有专利技术的控制,应当属于个人转让其他财产(专利技术)取得的所得。
两种观点谁对谁错?我查了几大税务网站和财税软件,都显示国税函〔1998〕621号继续有效,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却查不到这份文件,按照惯例失效的文件不会在“税收法规库 ”中保留。
支持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的国税函〔1998〕621号文件找不到,但是支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证据还有2个:
1、2015年04月0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明确科技成果投资,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
问答原文如下:”3.为什么要扩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实施范围?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明确转让技术成果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6.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为什么要纳税?
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以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对于转让技术成果这一环节,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各位聪明的您,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但有朋友又问个人自创的技术成果基本上没有什么成本费用,如何确定“财产原值”呢?
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但如何核定非货币性资产原值,总局后续没有出台相关的文件可以操作,所以个人在研发过程中如果没有归集好自创专利的研发成本费用,这个资产原值将很少,个人所得税近乎全额按20%缴纳。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谢华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4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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