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其他税种处理
企业清算除了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具体介绍如下:
一、增值税
清算企业处置原有存货时,分两种情况:
1、出售给股东外的第三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有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2、作价分配给股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意:即使处于清算阶段,出售原有存货,如果符合增值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照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出售库存的蔬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1、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清算企业转让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仍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是因并购重组清算企业,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条件时,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被吸收合并企业要做清算处理,若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企业清算,一般有第(一)、(二)、(四)应税凭证的纳税义务。
四、个人所得税
1、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对留守的员工发放工资,清算企业代扣代缴相关的工资薪金所得义务不因清算免除。
2)对于发放给职工的补偿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清算企业仍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但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如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进行的清算,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个税
如果清算后剩余财产对企业的股东做分配,对于个人股东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应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清算企业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五、总结
1、企业处于清算阶段,并不免除清算企业的纳税、代扣代缴法定义务。这些义务一直到企业注销登记时截止。
2、因为合并分立解散的企业不进行公司法上的清算,所以税务清算时涉及并购重组时,符合条件的清算企业可以暂时不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