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工程变更与索赔等情况,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对已完施工价格进行计算的过程,计算出来的价格称为工程结算价。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可见,通过工程结算是实现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对量、对价的确认一个重要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那么如何来判断“发生应税行为”?笔者认为,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只有那些被建设单位或总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才属于发生了“应税行为”。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只需要预缴增值税,暂时不产生纳税义务。那么,这笔预收款到底何时产生纳税义务?笔者认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着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对工程价款的不断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便达到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纳税义务时间,这时预收的工程款陆续产生纳税义务。
当然,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预收到工程款时,给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开具了征税的建筑服务发票,这时符合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全部开票金额便立即产生了纳税义务。
本文转载自:中华会计网
作者:远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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