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损失赔偿款能开发票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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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2人赞赏了该文章 62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17日 19:26:29

问题1:

我公司最近上了一套设备,由于在试车过程中出现了故障,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设备生产厂家要赔付我们损失,但是要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可以开发票吗,对方能否按销售折让处理?

解析:企业收到的赔款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范围,不能开具发票。

税务处理方面,公司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收到的赔款,应当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赔偿既不属于量大促销的销售折让,也不属于一次付现的现金折让。赔偿企业可以在销售费用中处理这笔赔偿,但不得用冲红或折让等方式冲减企业的业务收入。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外部凭证是指除发票以外的外部凭证,包括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因此,你公司收到赔偿款后的收款凭证、经济合同、财务制度等用于证明赔偿支出发生的凭证可以作为设备生产厂家支付这笔赔偿款的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2:

我是一家出口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我公司出具代理出口证明由受托方自行办理退税业务。由于委托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给我通关手册,所以我做为受托方也没给他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根据2012年24号文件规定,委托方未按期办理退税的,应该拿着我的代理证明做免税申报。但是现在又没有开具代理证明,那就应该视同内销征税。这个税应该由委托方交,还是由受托方我来交?

解:应该由委托方缴纳。委托方未在规定的时间交给受托方通关手续,受托方没有开具代理证明,视同没有代理该业务,责任在委托方,同时应视同委托方自行出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11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退税主体是委托方,视同内销缴税主体同样是委托方〗【注:由综服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委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问题3:

个人买卖、继承、赠与住房免印花税吗?

解析:继承、赠与住房不免;个人买卖住房免暂免征收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中,包括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问题4: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确认收入时是以转让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以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一点以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技术成果入股是用技术换股权,转让的是所有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的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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