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两个同学先后咨询关于闲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如下面咨询问题截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
第一:房屋、建筑物未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额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1、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2、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3、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电子设备)按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要按规定调增处理。
因此,第一位同学所述情况,工业生产企业变成了销售公司了,闲置生产设备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得调增处理,闲置车间厂房等不动产计提的折旧可按规定税前扣除。第二位同学所述闲置办公楼计提折旧不属于不得扣除情况,计提的折旧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会计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我们在进行税会处理时要坚持一个基本原则,“会计上按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东方税语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1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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