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笔记我们学习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相比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规定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完善过程。今天咱们以案例的形式解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A公司2018年6月1日对公司技术总监王某进行股权激励,约定王某可以在2019年6月1日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2019年6月1日,王某行权买入,成本50万元,当日股票收盘价8元。
所得额计算:(8-5)*10万 = 30万
税目:工资薪金,但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税率:按年度综合税率表找税率,30万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元。
税额:30万*20% - 16920 = 4308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9年6月1日(行权日)
纳税期限:行权日起12个月内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A公司。
股票增值权
2018年6月1日,B公司对公司总经理李某进行股权激励,授予李某股票增值权10万股,约定以2018年6月1日股票收盘价(5元)为基准,李某可以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任一交易日内选择行权,公司以交易日收盘价与2018年6月1日收盘价之间的差价乘以李某持有的增值权(10万)作为公司支付给李某的激励。2020年4月5日,李某选择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8元。
所得额:(8-5)*10万 = 30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0年4月5日(行权日)
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等要素均与股票期权相同。
限制性股票
C公司对总经理武某以限制性股票进行股权激励。2018年6月30日,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激励条件,王某获得限制性股票10万股,2018年7月1日进行股权登记,当日股票收盘价5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激励条件,武某的股票解禁50%,当日股票收盘价8元,假设武某取得时支付价款2万元。
所得额:(5+8)/2 *10万*50% - 2万*50% = 31.5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0年6月30日(解禁日)
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等要素均与股票期权类似。
PS:如果武某剩余股票在第二年解禁,则计算方法同上,如果当年解禁,则需把两次解禁的所得合并在一起按综合税率表计税。
股权奖励
D公司2018年6月30日对公司技术总监马某进行股权奖励,奖励马某公司股票10万股,当日股票收盘价5元。
所得额:5*10万=50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8年6月30日
纳税期限: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在五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除此以外的上市公司为12个月内缴纳。
税目、税率、税额计算、扣缴义务人等要素均与股票期权类似。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48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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