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起,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表样及填报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2019年第32号)。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系统自动生成本表。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如《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2019年至2021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例如,福建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2019年1月1日房屋原值为5000万元,自用部分原值1000万元。另有4000平方米出租,2019年每月出租房屋收入1.09万元。
从价计征房产税=1 000×(1-30%)×1.2%=8.4(万元)。减按50%征收房产税为4.2万元(=8.4×50%)。
从租计征房产税=10 900÷(1+9%)×12%=1200元。减按50%征收房产税600元(=1200×50%)。
2020年1月,在填报本报时
从价计征本期减免税额=∑“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月减免税额×(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42000÷12×(12-1+1)=42 000(元)
从租计征本期减免税额=∑“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月减免税额×(所属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600×(12-1+1)=7 200(元)。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黄德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48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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