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否代征代缴专利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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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4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18日 21:06:28

在八九月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发布的两个公告搅动了专利证书领受人的心。第一个公告是2019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止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的公告(第317号)》,第二个公告是2019年9月12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恢复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的公告(第32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止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的公告(第317号)

发布时间:2019-08-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一七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税务部门关于印花税征缴业务的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5日起停止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业务,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9年8月24日(含)之前的印花税,应按现行规定缴纳。自2019年8月25日起,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恢复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的公告(第326号)

发布时间:2019-09-1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二六号

为方便专利权人和专有权人依法缴纳印花税,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恢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2019年9月16日前未缴纳印花税的,可于2019年9月16日后按原缴费渠道办理缴税。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9月1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专利证领受人缴纳印花税确实不方便,从下列通知中可以窥斑见豹。好在马上纠正,恢复“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春风又度玉门关!

 

关于办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缴纳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9-09-06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停止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的公告》(第317号),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5日起停止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业务;自2019年8月25日起,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处理。


由于相关政策调整引起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极大关注,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近日密集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现将沟通信息通知如下,在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发布新的通知之前,请各专利代理机构参考执行:

(一)在我国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主体应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自行办理缴纳印花税事宜。


(二)外籍企业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缴纳印花税时需专利代理机构的税务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到税务大厅综合服务区获取F码,然后到登记窗口办理并领取该外籍企业用户名及密码,随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为外籍企业办理印花税代缴事宜。


(三)在税务系统已缴纳过税款的个人(含外籍)可由代理机构到办税大厅代缴,办理时需提交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个人为护照复印件)、申报表(税务局官网下载)、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未在税务系统缴纳过税款的个人(含外籍)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外籍为护照)到办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不能由其他单位代办。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

2019年9月3日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专利证属于权利、许可证照,根据规定,其纳税人为领受人,由其根据规定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专利证应当于领受时贴花,按件定额计征,按件贴花5元。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证的发放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专利证是否已粘贴印花;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又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以方便纳税人贴花。


如前所述,专利证应当于领受时贴花。目前,尚无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有代征代缴印花税的法定义务。现行有效的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胡晓明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2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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