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与传承:股权传承的个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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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3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0日 21:12:00

高净值人士一般都持有一定公司的股权,在财富传承过程中,也会面临缴税的问题。具体怎么缴纳?需要有一定总结和思考。今天说说,股权传承的个税问题。

一、关于纳税义务

1、一般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税=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3、小结

1)个人股权传承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若在特定范围内传承股权,股权转让定价可以偏低,即:可以不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

1、一般规定:《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3、小结

股权财富传承时,以传承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传受人为扣缴义务人。当然,扣缴义务人并不一定实际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的税款,因为可能存在上述股权转让定价偏低的正当理由。

三、关于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注意:2018年国地税合并后,此处应为所在地税务机关。

四、关于申报期限及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

1、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包括: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总结

1、私人股权传承(包括继承、赠与)也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需要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唯一特别之处就是:列举范围内的股权继承、转让,其定价可以偏低,税局视之为:有正当理由。

3、个人股权传承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传承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传受人。若定价高于股权投资成本,则需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得:备足相关税款哦。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刘金涛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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