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所得不并入工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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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7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19日 20:40:01

在交通日益拥堵的今天,“限号”、“限买”已经成为很多城市对车辆管制的首选。因此,“能买车”变成了一件比中大奖都困难的事情。然而,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日常运营少不了迎来送往,没车的日子的确不太“风光”。

租员工的车,每月公司报销一定金额的费用。既解决了公司的用车问题,又给员工做了个税筹划(部分工资以报销上述费用的形式体现),两全其美,合适!

真的合适吗?

一、个人报销与租车有关的费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的规定,公司租赁个人的车辆后,向个人支付的和车辆有关的支出(包括过路费、过桥费、油费、修理费等),如果公司和个人没有签订租赁协议,则该支出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了租赁协议,公司向个人支付的和车辆有关的支出,个人按财产租赁所得纳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个人取得9种所得的一种,该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不需要和工资所得合并纳税。

二、公司向个人支付费用如何税前列支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答疑,对于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租用个人车辆的,公司向个人支付的支出,如何税前列支,需要分情况对待。

1、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给个人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注:需要到税务代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个人取得租赁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包含以下三个层次的含义:

1、个人出租不动产(如房产)取得的收入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月计算销售额,而不是按次计算销售额。

2、个人将不动产(如房产)出租,如果按月收取租金,只要每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

3、个人将不动产(如房产)出租,如果一次性收取几个月的租金,只要平均到对应租赁期每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原则,个人把车辆(动产)出租给公司使用,每个月取得租赁收入通常不会超过10万元,是否同样可以适用上述免税的规定呢?

增值税政策没有明确。

实务中,有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按免税处理的;也有将租车所得按次计算销售额,要求个人缴纳增值税的。

四、结论

政策就像挤牙膏,监管需要的时候就挤出一点。企业需要的时候,只能从已经挤出的牙膏里找,如果没有适合的政策,只能去猜。在需要的牙膏还没挤出来之前,靠猜总不是个好办法。可是又有什么办法呢?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张海涛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2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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