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电子书等无形东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文/叶全华
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一说。
视同销售,简单的通俗的说,就是你纳税人居于各种其他方面有利可图或情谊之义等目的,向他人给予货物或者服务或者其他无形东西时,可以不予收取款项,但是国家的税款不能随之被作为人情而送走,还是需要你进行承担并按照规定计税缴纳。
一般来说,对于有型的货物或者不动产等,需要进行计量,也就很自然的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否则比较容易发现,就可能会引来许多税收风险。当然,在账户处理上,依照自身的核算内控规范,也是需要反映。这应该可以算是一种还算常见的共识。
但是,看到过几次,有人说比如电子书之类的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这个行为如果我们仅仅从字面的描述和对照规则要求来说,自然有依据属于视同销售范围,但是,实务中往往又有所不同。
对于这些无形的东西,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居于各自权利的维护和内控的要求,存在可靠的计量,能够全貌反映出计量的过程。一种是并没有可靠的计量,可能存在的仅仅是一个文档的地址和密码的设置等,并不存在数量上的计量,有客户或需要赠送的就给予复制等。对于这样的仅仅能够维护自身拥有的诸如著作权利的电子东西,如果本身并没有给予可以可靠的计量,实际就是难以准确的反映其数量的变化。就如许多实务中自制的电子书的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我们需要考虑的要素更多是是否存在存货有效计量?从这个角度去看问题,就决定了实务中是否会作视同销售处理。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理论与实务在很多情况下还是脱节的,不要太过拘泥于理论的约束,许多时候实务更需要具备务实的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人或者一些小的组织通常发布的电子书是不会可靠计量的。对于企业规范化运作下,内控机制健全的,才会给予可靠的计量。
(随笔所述,如有异议敬请留言讨论。)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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