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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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59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11日 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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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概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首要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包括地价款和统一规定费用。地价款涵盖出让金与转让款;费用则含土地登记过户费及契税,契税作为相关费用扣除,不属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额外加计20%扣除。作者为税务专家魏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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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第一项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也就是说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取得土地,无论采取招拍挂,还是其他什么方式都要支付一定的价款,这个价款就是取得土地的价款。


1、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所谓的土地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所谓土地的转让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的一个过程。


二是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土地登记、过户,办理登记和过户时需交纳相关费用。


2、契税。按《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还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要缴纳契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因此,在这里契税是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相关费用,而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中的相关税费项目。


之所以要做如此的区分,是因为按《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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